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意见(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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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8期
  • 成文日期 2005-07-22
  • 发布日期 2005-07-2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我市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青发〔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在投资许可、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坚持全面放宽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当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3坚持行业和领域开放与项目的规划、实施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真正进入已开放的行业和领域。
      二、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4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的行业中,除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中规定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对民营资本开放,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中,除有关盐、烟草批发的投资项目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武器弹药制造;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的生产;电网的建设、经营;空中交通管制公司;邮政公司;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和色情业;新闻出版(其中图书的发行环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中非新闻类等的发行、制作环节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7鼓励民营资本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等国家鼓励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45号)和《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13号)的规定,对民营资本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相应扶持。
      三、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8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水利工程、收费公路、港口、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停车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9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等形式,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对已经建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探索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10按照产业化要求,加快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交、燃气、停车场等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推动从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要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调整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为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该领域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1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
      12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五、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13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
      六、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14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
      15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民营企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16原公有制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后继续有效。
      七、建立有利于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和管理环境
      17各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年内对现行的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清理和重新修订,切实将本辖区、本行业内对民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1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除《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规定的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均实行属地化备案,由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项目备案。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与投资项目备案制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简化民营资本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按规定需要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各职能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实行首问责任制、办理时限制和服务承诺制,为民营资本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9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经济政策的研究、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为民营资本投资活动搞好服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我市鼓励、支持、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络等多种形式适时发布,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掌握全社会及重点行业的投资信息,明确投资方向,调动和保护好投资者的积极性。要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土地供应等多种手段,吸引和引导民营资本进行投资,不断优化投资产业结构。
      20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要在规划通过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众网发布。从2005年7月开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公众网每月对外发布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切实加强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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