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意见(二○○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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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8期
  • 发布日期 2005-07-2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推进我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现就需要重点抓好的八个方面改革和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含政府投资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和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各级政府部门需要本级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方案提交本级政府研究之前,必须先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不得提交政府研究。
      (三)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建立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人才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由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重要的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形成决策建议后报政府决策参考。
      (四)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群众参与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对话会等形式或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坚持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反馈,对决策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决策不当或失误的要立即纠正,减少损失。对盲目决策、违反程序决策以及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各种形式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监督渠道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凡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决定。要大力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办事。凡是有条件通过网上实施行政审批的要通过网上实施。探索建立网上审批受理、反馈和流程管理控制系统,并与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和青岛政务网集成,形成“一站式”、“一体化”的网上联合审批平台。
      (三)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凡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审批和监督相分离,严格审批责任,杜绝违规审批。各级行政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施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要提前介入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三、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快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细化预算支出定额,量化项目资金管理。继续完善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强化对预算执行的监控。
      (二)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税收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各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经费结余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或上级部门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政府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需要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各种自筹资金的支出项目,都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要在将货物类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会议、印刷、公车保险、加油、维修等服务类支出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所需大宗物资、重要设备支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淘汰机制。采购单位要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严格检查验收,严禁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确保政府采购商品质量。对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甚至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发生以次充好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逃避政府采购和在政府采购中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监管。
      (五)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要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政府采购等管理手段,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透明和高效。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会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使用决策机制和资金拨付审核机制,强化内部制约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转移、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四、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
      (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决策听证。对政府投资项目要通过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根据需要实行专家评议。
      (二)坚持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承发包和工程所需大宗物资、重要设备的采购,不论是政府全额投入还是补助投入的,都要到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采购市场招投标,部门不得自行招标。对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要严格界定和审核。
      (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和项目法人制。对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政府投资的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暂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或项目法人制条件的项目,要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监管体系。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工程的内部管理,保证国有投资的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效能监察。加大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和违法违纪等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和腐败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五、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出台《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投资项目审计决算后,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明晰产权关系,委托持有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实施,严禁场外交易和以行政手段非法干预市场交易行为。积极推行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制度,除市政府确定的特定转让项目外,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要严格规范协议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要严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大型企业国有产权严禁向管理层转让。中小型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按规定向管理层转让,但转让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如参与竞买本企业国有产权,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进行平等竞争。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审计认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四)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则,规范转让程序,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要责令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环节的监督,对受聘中介机构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中与企业私下串通、弄虚作假,评估结果不真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参加聘用的资格。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劳动保障局
      六、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
      (一)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尽快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多种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进一步健全征地工作程序,完善告知、确认、听证、公示制度,加强对征地全过程的监管,防止拖欠补偿费等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发生。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监督。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坚决制止越权批地、非法批地行为,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圈占土地。加强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三)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监督机制。凡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禁止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研究制定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操作规程和监督规程,进一步规范“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主体和运作程序。逐步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竞争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大对土地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监察局
      七、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每一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职权清晰、责任到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把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点。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强化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乱执法、执法不公、执法犯法,侵害群众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
      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坚持全面真实的原则,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宽政务公开的内容。市和各区市政府对以下情况要重点公开: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及完成情况,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等。政府各部门要重点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收费、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标准、时限、结果、监督渠道等。乡镇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电信、邮政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也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项目,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本着及时、便民、有效的精神,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形式。要在继续坚持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等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大力推行和完善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整合和优化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各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更新发布青岛政务网部门信息,为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提供条件。
      (三)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逐步将政务公开纳入制度化轨道,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消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局
      加大改革和制度建设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并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不断推动我市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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