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年孤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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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7期
  • 成文日期 2005-06-30
  • 发布日期 2005-06-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05〕23号
  •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人民政府:
      市民政局《关于成年孤儿安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成年孤儿安置的意见
    青岛市民政局

      为保障在儿童福利机构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给成年孤儿提供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其他城市有关做法,就妥善解决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年孤儿年满18周岁后,由市儿童福利院负责购置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其使用,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住房产权归市儿童福利院。
      二、成年孤儿自落户之日起一个月内离开儿童福利院,其落户手续由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办理。
      三、成年孤儿由市内四区轮流负责给予一次性安置就业;继续上学(中专以上学校)的,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负担其学习及生活费用,毕业后不能自主就业的,由市内四区轮流负责给予一次性安置就业。成年孤儿安置就业后,由市儿童福利院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四、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后,转入市社会福利院。
      五、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配置生活用具用品的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负担。
      六、市儿童福利院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拟就业安置孤儿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7月31日前安排到各区,各区安置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将安置情况报市民政局。
      七、成年孤儿安置就业后,市儿童福利院要会同安置区民政部门定期看望他们,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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