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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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7期
  • 成文日期 2005-06-30
  • 发布日期 2005-06-30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05〕69号
  •   文件的适用期已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需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开展工作。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市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行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省驻青单位要积极做好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市内四区8月31日以前,其它区市9月底以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区市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出台自谋职业办法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其他途径,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发放。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实行“双考”安置办法。各区市要继续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务公开,对2005年指令性计划安置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安置。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考核所占比重。对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的义务兵、驻藏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四)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十个月以内,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各区市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区市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做好,落实培训资金,确保技能培训的成果。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政府委托,要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就业培训。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
      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满腔热忱地为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严格纪律,加强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不发生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新闻单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大张旗鼓地宣扬一批勇于开拓创业、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退役士兵典型,大力宣传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的先进行业和优秀个人,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为退役士兵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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