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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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97期
  • 成文日期 2005-06-30
  • 发布日期 2005-06-3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5〕4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粮财〔2004〕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体制、机制和组织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布局调整、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新形势的粮食购销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发挥其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保证粮食安全。
      (二)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改革形式
      各区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购销企业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企业所承担的主要任务、资产经营状况等不同情况,选择适宜的改革形式。
      (一)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和军粮供应任务的购销企业,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二)对地处粮食主要产地、经营正常、优势较强的农村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各区市要适当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可根据实际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新组建的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新的经营机制。
      (三)对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或粮源和购销业务较少,不能有效发挥调控作用的购销企业,经评估后,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规定方式向社会整体出让或实行租赁经营。
      (四)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
      (五)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四、改革步骤及时间安排
      2005年6月底前,各区市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挂帐剥离,测算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筹措资金,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2006年4月底前,新公司注册登记,各区市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总结或改革进展情况报市改革领导小组;5月,市改革领导小组进行总结验收。
      五、劳动关系调整及职工分流安置
      对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要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一)调整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革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转换职工身份,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各区市可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参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结合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改革、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应给予照顾。
      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医药费和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的集资款等,必须优先予以解决。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经济补偿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以区市为单位统一筹措,调配使用。资金的主要筹措渠道是:资产变现收入,企业原有积累,社会筹集,各级财政适当补助等。
      分流安置资金筹措困难的,可采取分期筹措、分批安置的办法,不得拖欠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三)建立新的粮食企业用人机制。调整重组后的国有企业要调整企业人员结构,按经营量等指标合理定岗定员,定员的标准由各区市自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奖惩办法。要积极推行企务公开制度,实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有关政策要求
      (一)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确保粮食系统的稳定和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粮食购销企业资产运营和政府委托业务的管理机制。既要做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又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管。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保证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在经过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规定程序后,方可出售。
      (四)对已经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处置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前,须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摸清企业“家底”。要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收缴保证金等方式,切实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经审计确认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应同时解除相应资产的抵押关系。对非政策性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银行贷款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对于重组后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应在防范市场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给予粮食购销资金贷款,支持其掌握粮源和开展产业化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信贷管理原则予以贷款支持。
      (七)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要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八)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十一)企业筹措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具体按市委办公厅青厅字〔200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予以免收。
      (十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七、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推动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做好改革的总结验收工作。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发改、财政、国资、农发行、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粮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要制定科学周密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到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政工组织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
      (四)各区市要把握好改革启动的时机,在推进购销企业改革的同时,切实抓好粮食购销工作,避免因改革影响粮食收购和经营,确保完成全年粮食购销任务。
      附件:


    青岛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锐 副市长
      副组长:白光昭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德义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李希琨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 钧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正洪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来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商建波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世斌 市国资委副主任
          岳 军 市粮食局副局长
          李章长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房克俭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新建 市国税局副局长
          尤志军 市农发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董德义兼任办公室主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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