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告(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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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04年第20期
  • 总期刊数 总第87期
  • 成文日期 2004-12-14
  • 发布日期 2018-12-10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79号
  •   最近一个时期,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市有抬头之势,使许多群众上当受骗,严重扰乱了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禁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网络营销”、“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及其他名目的变相传销活动。凡是通过认购商品发展下线传销,或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人头”、“交入门费”、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聚敛钱财等具有诈骗性质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其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

      三、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凡是到我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员,应当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严禁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人员。出租房主发现租房者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发生地的办事处、镇和村、社区要做好传销人员的返乡工作。从事传销活动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自己的亲属、子女停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并应当认领护送回原户籍所在地。

      五、对积极检举揭发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阻挠他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自动离开以及对检举揭发人员报复的传销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六、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公安机关要在巡逻巡查、暂住人口管理等治安日常管理工作中,注意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线索。严厉打击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及时解救受骗群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传销商品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监管;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暂停结算或冻结帐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配合公安机关重点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

      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揭露传销和非法传销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抵制能力和防范意识。全市人民要迅速行动起来,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积极检举揭发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工商机关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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