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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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九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4-06-15
  • 发布日期 2004-06-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4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
      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经济补助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_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_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_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_5倍。
      (2)对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立功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0%;荣立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者按其中最高功勋记发一次)。
      (3)对进西藏服兵役的退役士兵,在发给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增发10%。
      2、经济补助金筹集渠道
      (1)义务兵社会统筹优待金结余。
      (2)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以经济补偿形式缴纳的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
      (3)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1、全市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服务。
      2、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安置地的军安办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也可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经费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与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结算。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规定,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未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已被录取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全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或职业介绍洽谈活动。
      2、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后,应按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提取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收回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交发证机关。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3、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现役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地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现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照国家规定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六)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产证书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允许其凭房产证明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随其办理落户。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各区市落户的,按照青岛市户籍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档案管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代管,退役士兵自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安置地民政部门在为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后,属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的,应将其档案送交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其他区市的,应将其档案送交有关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委托管理协议书。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单独为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建立管理和统计台帐,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
      三、工作要求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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