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第九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二期
成文日期
2004-06-15
发布日期
2004-06-15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两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粮食储备体系、市场体系、质量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粮食应急保障机制日趋完备,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粮食安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证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为目标,建立起市场调节为主,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粮食流通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粮食流通有序化、储备粮管理规范化;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更好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全面落实粮食市(区)长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继续执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粮食收购市场的政策。充分发挥粮食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决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政府可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市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要以区域性中心市场为目标,按照“政府政策引导、项目市场化运做、依托现有设施、提升综合功能”的思路,进一步扩大规模、改善软硬件条件、提升服务功能,在继续扩大口粮现货批发量的同时,积极推进大宗原粮竞价交易,更好地发挥调节粮食供求、调剂粮食品种、衔接粮食产销、促进粮食流通的作用。各区市也都要积极培育、发展本地粮食批发市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和政策方面的优惠。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我市建立起以青岛粮油综合批发市场为“龙头”、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为骨干、乡镇代收代储点为基础的粮食批发市场网络体系。
常年开放集贸市场、农贸市场,促进粮食流通。鼓励超市、便民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补贴的对象是产粮市(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在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中。直补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如出现不足,由当地政府通过多渠道自筹解决。市财政要会同财办、粮管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既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又符合我市实际、较为完善的直接补贴办法。
(三)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承担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无粮经营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撤并、出租、出售或国资退出方式改制。继续实施战略布局调整,对优势资产进行整合,探讨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五市可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有重点地培育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可对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龙头”粮食企业。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四)妥善解决企业“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安置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计划,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筹集部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专项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
对经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的新增亏损挂帐,执行延期5年的政策。对1998年6月1日到2002年5月31日实行市场化改革前新发生的亏损,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清理、审计后确认。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需要。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控制风险、择优扶持、钱粮挂钩、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了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数量。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粮”、“老帐”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清性质、分开管理、分账核算、落实政策,逐步消化。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质审核、年检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入市企业资质条件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既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权益,发挥其积极作用,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上述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规定。当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批发、零售环节所经营的粮食及其相关制品,分别采取控制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等稳定粮价的措施。
加大对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力度。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收购、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如实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卫生检验工作,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保护好基本农田,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障粮食供应。要推进农业技术进步,尽快培育和推广适宜面大、优质高产的优良品种。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的订单收购,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
积极探索与省内和其他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和鼓励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与粮食产区进行产销衔接和建立粮食基地。鼓励和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外购内销业务。加快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改善现有市场的软硬条件,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吸引更多的粮商来青入市交易,吸纳更多的外地粮源。
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镇非农业人口、驻军、流动人口、无地农民的供粮范围和“产区3个月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确保实物储备到位。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进行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当比例的稻谷和成品粮储备。进一步加快地方储备粮库建设步伐,尚未建立中心库的市要抓紧建设与地方储备规模相适应的标准先进、设施完备的地方储备粮中心库,尽快实现全市地方储备粮统一进中心库,实行集中储存的目标。要确保地方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完好、管理规范,政府需要时调得动、调得快、用得上。
以建立完善的粮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抓好市场‘龙头’,规范生产源头,净化流通渠道”的思路,深入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加强对流通领域粮油质量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粮油监测中心的建设,提升监测中心功能,延伸监测领域,完善粮油质量监督、检测体系。要分级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按照可操作的要求做好粮食保供应急预案的各项落实工作。要加强对粮情的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
(二)全面落实粮食市(区)长负责制。各市(区)长要对本市(区)保护基本农田、发展粮食生产、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维护市场秩序负全责。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等硬指标要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减少”和“两个稳定”,即:确保本地区基本农田不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不减少,确保本地区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市财办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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