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已失效)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第七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期
  • 成文日期 2004-05-15
  • 发布日期 2004-05-15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建设 “平安青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深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全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管理活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建设“平安青岛”,为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力争5%,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创建“平安青岛”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发挥大企业的优势,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提高区域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5、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每年市财政及各区市财政预算要在保证现有安全生产投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科技进步、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以及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及有关区市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支持,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安全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逐步加大对安全科技项目的科技经费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利用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要加强安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安全科技工作的创新,制定安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现安全生产低成本运作。通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课题“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工作,开发出全国领先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建立起基于GIS的网络信息监控指挥系统。
      7、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和优化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完善我市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系统,规范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技术整合实现有机联动,更加合理地配置全市应急设施、人员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和完善青岛市公共安全基础数据库,形成统一的青岛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初步规划建设各区市的应急救援体系。
      8、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实行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师资和教材质量。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规范培训市场,加大培训力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完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培训、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9、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3至5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2至3人;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整治和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10、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先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行全员安全管理法,以全员安全管理为主线,以全员性、广泛性、适用性为重点,以安全合格班组建设为载体,扎实有效地开展“双基”工作。积极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制定体系认证规划,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13、对部分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
      14、提高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要尽快制定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不再审批年开采量5千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已经审批的,应于2005年底前,通过改扩建达到5千立方米以上的规模,否则,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批准的,不得再扩大生产能力;新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持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设立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证照,责令其限期关闭。
      15、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实施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制度。将全市企业划分为高危行业、危险行业和一般性行业,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评估一次,危险行业企业每两年评估一次,一般性行业企业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分为A、B、C、D四级,对D级企业将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已经审批许可的要撤销许可审批。
      五、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18、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有关部门要抓紧起草《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尽快完成《青岛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青岛市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19、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0、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加强检查指导。要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督促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22、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凡发现存在2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或存在3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区市、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或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乡镇以及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区市、乡(镇)政府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3、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23号)精神,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4、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市政府将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每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调度、考核,并利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快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和跟踪检查监督,年终进行考核。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预防、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6、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配备得力人员,保障工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市、区市要尽快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要加强对专职安监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
      27、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要把安全文化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文化建设方针,创作和推出更多更好的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影视节目、文学作品和大众读物,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昌盛。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鼓励安全文化相关机构、团体和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生产出受企业和社会欢迎的安全文化产品。
      28、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宣传工作计划,提供舆论支持,发布安全生产公益性广告,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市教育部门要抓紧研究在全市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危化品、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建设“平安青岛”创造良好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