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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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六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九期
  • 成文日期 2004-04-15
  • 发布日期 2004-04-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2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2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通过安排就业、实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扶持自谋职业等,妥善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对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本区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人员的需求情况,以及有接收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6月30日前报各区市政府批准。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成绩相结合,择优录取、公开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市内四区7月30日前,其他区市9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依照“双考”成绩公开选择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
      (二)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区市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制,为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当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和参加普通高校、成人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考试被录取的,按照国家和我市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教育培训补助。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市要按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规定的优惠政策抓好落实。
      (三)结合市场经济特点,认真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市要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要根据农村退役士兵自主选择就业渠道的需求,广泛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作做实做细。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的安置任务。凡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市)”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对拒不接受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和拒绝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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