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政发〔2004〕25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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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六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九期
  • 成文日期 2004-04-15
  • 发布日期 2004-04-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2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就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征地补偿安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前一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必要时应通过银行贷款或财政垫支等措施,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对新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上级政府汇报。对在国家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检查期间出现新的征地补偿费拖欠,以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土地征用报批审查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完善征地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区征地要认真执行市政府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其他区市也要根据各地实际,酌情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新征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征得当地集体和农民的同意,并签定征地协议,2004年5月1日以后,征地必须实行听证制度。要搞好建设用地预审,对征地资金不落实的建设用地不予报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准供地。征地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动工建设。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批后监督,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
      三、加大政策调研力度,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调整好国家、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教育、引导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更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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