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突发事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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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六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九期
  • 成文日期 2004-04-15
  • 发布日期 2004-04-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2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处理好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对一旦发生的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能够及时、迅速地报告和处理。
      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迅速处理的同时,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确保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如通讯方式变更要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四、要建立政务值班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瞒报、漏报及延误处置时机等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务值班工作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政务值班情况。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值班规则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务值班人员快速有效处置各类问题的能力,确保值班工作万无一失。
      六、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值班设备设施的投入,设立政务值班室,配备具备录音功能的固定值班电话,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要坚决纠正个别单位以传达室代替政务值班室的做法,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对政务值班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政务值班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值班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是否得到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通讯工具是否畅通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要于2004年4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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