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数
第五期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八期
成文日期
2004-04-01
发布日期
2004-04-01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步伐,现就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出资的企业或虽无出资关系但履行行政管理(或代管)职能的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本部,经批准实施国有产(股)权转让行为时形成的收入,在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后,应全额上缴。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监缴工作,并按季度转缴市财政部门。
三、对需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改制的企业,在制订改革方案时,应对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情况和拟用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安置职工等支出事项进行分析测算,提出拟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初步意见,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与企业改革方案一并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不需要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企业改制,其主管部门审批该企业改制方案前,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拟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况进行审核。
四、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应上缴额,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产(股)权实际转让价格,扣除相应的项目支出后确定。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确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应上缴额,下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企业根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的要求,填报《国有资产收益缴款书》,并依据缴款证明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国有资产收益缴款书》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收缴工作的具体细则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对于以往年度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经收取或应当收取管理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要在内部清查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加强管理。对市政府或授权机构明确规定由市统一调剂使用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
七、收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按照重点服务于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由市政府或授权机构研究确定。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缴纳和使用情况的稽查,被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或拒绝接受稽查,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投资类公司、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原则上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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