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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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五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4-04-01
  • 发布日期 2004-04-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1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04—2010年)

      为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山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3—2010年)》,制定《青岛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省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使我市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及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制定精神卫生相关规定和政策,建立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二:加强对儿童、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重大灾害受灾人员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力度,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到200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0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到200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90%。
      指标4:到200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
      指标5:到2005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到20%;到2010年,达到50%。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到200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
      指标7:到2005年,市级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20%;到2010年,分别达到60%、50%和40%。
      指标8:到2005年,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0年,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到2005年,精神疾病患者监护率达到95%、显好率达到65%、社会参与率达到55%、肇事率达到0_5%以下;到2010年,分别达到95%、65%、55%和0_2%以下。
      目标四:完善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到2007年,完成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网络。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11:到2005年,完成6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完成95%。
      指标12:到2005年,市级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县级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3:到2005年,完成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掌握我市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市卫生防病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各区市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明确目标责任和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用于精神疾病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投入。要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要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三)制定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规定,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
      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开展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权限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依法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研究制定精神卫生服务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行为。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把精神卫生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重点课题、项目纳入科研计划,并在规划期间加以扶持。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会同财政、卫生、公安、残联等部门研究探索对社会流浪、肇事肇祸、有家无业无支付能力及农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救助办法。进行城市精神病人社区康复支持系统试点和推广。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正在发生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约束工作,视情予以收治。
      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补助。
      物价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确定和完善适合我市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
      法制部门要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行研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收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及各宣传单位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残联要根据国家、省《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动员全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各级工会组织针对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基层工会组织要定期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和生活品质的工作力度;基层共青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于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活动,促进提高学生精神健康水平。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全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弱势妇女群体的法律救助、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的工作力度;基层妇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妇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
      各级老龄组织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基层老龄组织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为处于离退休、丧偶等各种生活变故中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开设老年心理咨询热线或心理咨询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心理卫生协会、精神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利用大众媒体和电子网络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五)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级要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干预,依靠学校现有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班主任、校医和家长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使老师、家长掌握必要的心理知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妇女特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积极制定对策,进行综合干预,特别是做好孕产期妇女的心理保健和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产妇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组织力量开展我市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自杀率。
      积极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开展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研究,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减少和延缓老年期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
      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将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纳入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精神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
      (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做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搞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是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综合对策,切实扩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精神疾病患者重返社会。
      提高接受基本医疗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比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和康复保障,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根据其承受能力,取消或降低治疗费用,减少自费比例,使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对“三无”人员、无业贫困人员、农村贫困人员要通过政府、社会、家庭等多种渠道,为其提供医疗救助。各级要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情况进行普查摸底,根据实际从医疗、看护、经济资助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监护、治疗、定期随访,逐步使这些患者回归社会,彻底解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锁。落实对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行为的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必要的医疗费用,使其精神症状及行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降低这些患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
      将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下,建立社区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档案和家庭病床,开展定期随访和护理、常规康复等工作,使患者在康复期能够得到合理治疗和康复指导,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街道(镇)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农)疗站,为精神疾病康复者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创造条件,通过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有效管理,减少和防止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使由于精神疾病所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要有计划地通过政府、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动员社区力量对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七)加快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主体,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把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纳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发展计划。
      按照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调整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医疗、康复服务质量;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承担起全市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监测等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开发。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对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要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及常见精神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和及时转诊率。
      同时,要努力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八)监测与信息。
      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要积极开展适合我市社会及经济特点的心理卫生、精神疾病干预技术和手段的研究,尤其要加强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诊断和治疗等的科学研究,并结合实际,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各区市卫生防病领导小组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大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自查方案。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规划》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和方式,并将于2007年和2010年,分别对《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进行考核,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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