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年度期数 第五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4-04-01
  • 发布日期 2004-04-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1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源水质达标,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环保局《关于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草案)的复函》(鲁环发〔2004〕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并确保落实。各有关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和责任,安排保护资金,落实保护措施。
      二、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划界立标是落实水源保护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区市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资金,按照《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和《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的规定,做好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置工作。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水源卫生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卫生检测,保证供水卫生质量。
      四、建立重点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旬报制度,及时反馈水源地水环境质量信息。对崂山水库、棘洪滩水库、吉利河水库、小珠山水库、书院水库及大沽河等重点水源地,市环保局要增加水环境质量监测频次,编制水环境质量旬报,建立水环境质量旬报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各主要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市水利和城市管理部门通报。
      五、开展污染源调查,摸清污染源状况。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对重点水源地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农业面源、生活源和工业污染源,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状况、排放强度等情况,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六、市环保局应会同市水利、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七、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和改善水源水质。市林业局负责协同有关区市政府,加快在大沽河两岸、崂山水库、产芝水库等重点水源地可种植涵养林土地上建设水源涵养林的步伐,充分发挥水源涵养林的净化、蓄水功能,为降低水源总氮含量发挥作用。
      八、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防止垃圾进入水源地。各生活饮用水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水源地附近村庄的垃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建立生活垃圾清运管理体制,防止生活垃圾进入水源地。
      九、限期清理崂山水库、白沙河(崂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餐饮经营活动。崂山区政府、崂山风景区管委负责制定和落实清理方案,限期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各餐饮经营单位和业户。
      十、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各有关区市政府负责对本地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网箱围网养殖活动进行清理,限期完成清理任务。
      十一、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剂,帮助农民使用病虫害生态防治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减轻面源污染。
      十二、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市环保部门要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区市长环保责任书,结合法规要求和水源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督促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