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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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九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八十三期
  • 成文日期 2004-12-24
  • 发布日期 2004-1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9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管理工作,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储备工作,尤其要强化对各区、滨海大道沿线7个组团周边等重点区域土地的储备和控制,为大规模成片开发创造条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增加的住房需求、旧城和城市村庄改造的要求,以及已出让但尚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等因素,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出让计划和开发时序的控制。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要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具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年度计划(涉及拆迁的,还须符合拆迁年度计划),具有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部门不得出具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行业准入制度。各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项目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招标人应当确定具有与项目规模要求相符的资质等级、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拥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标和挂牌出让。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加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但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项目规模、楼层,须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开发建设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四、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辖区的相应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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