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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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八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4-12-24
  • 发布日期 2004-1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9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全面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行土地集约利用,全面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一)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指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各项要求,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在符合供地政策的前提下,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全面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集中,城镇住宅向社区集中,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三)工业园区设立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程度。
      工业园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和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实行辅助设施和生活设施市场化、社会化。
      工业园区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统一进入工业园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厂房建平房,禁止圈大院和圈而不用。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指导,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和生产设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工业园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四)鼓励发展高层建筑。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的主城区,应加强城市设计引导,有条件的区域要着重发展高层建筑,特别是新建住宅、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应以高层为主;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要以发展多层为主,有条件的城市中心区应重点发展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
      (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支持商服、娱乐、仓储、停车场等项目,充分开发利用人防等地下空间,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荒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
      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对批准用地1年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严格按照控制指标核定供地规模,严禁超标用地
      (六)对于各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内新建的一般性工业、商业和住宅建设项目,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绿地率应达到《青岛市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暂行指标》规定的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应达到《青岛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暂行指标》规定的要求。改、扩建项目和乡镇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有涉及挡光、禁空限制、城市风貌保护和滨海风景游览区等城市规划特殊要求和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除外。
      土地集约利用暂行指标应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对用地的要求及时进行更新。
      三、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七)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各司其职,从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条件、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
      (八)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时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指标体系,在预审意见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应参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确定的用地规模制定。
      (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制定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建设、规划确定的具体指标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指标体系,审核项目申请的用地规模是否超标,对于超标的用地应予以核减。
      (十)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管理,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和批后核查制度,对供地后的土地利用情况、建设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检查评价。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的,要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

    附件:1青岛市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暂行指标
    2青岛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暂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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