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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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五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5-03-14
  • 发布日期 2005-03-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65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试行的“一费制”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凡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教通字〔2004〕83号)执行。除此之外,跨区就读仍然收取借读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执行。其他面向学生经营服务性的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
      二、“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杂费。全市中小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凡不能为学生提供集中供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非县级以上电化教学示范学校)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每年30元扣除,城市按每生每年6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至6年级)17元、初中2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扣除。
      (二)课本费。课本费包括国家规定的课程用书和地方课程用书。课本由市教育局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不含教辅材料)中选定,并按照省物价、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价格计算,但不得超过附件二规定的最高标准。
      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订种类的实际价格计算公布(不含教辅资料)。2005年春季开学全部按“一费制”标准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教辅材料。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7.50元,3至6年级为10元,初中为15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对作业本的采购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招标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见附件三。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除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达到,小学:城市40元、农村30元;初中:城市70元、农村40元。从今年开始逐年增加,三年内(即在2006年前)达到或超过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上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限标准的,不得低于现行标准,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二)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22号),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的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在收费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杂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使用“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三)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栏,将“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收费、乱开支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局投诉电话为7654321。市物价局投诉电话为12358。(四)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各区市要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同时要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和《青岛市农村中小学困难家庭学生入学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资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本意见暂定试行1年,届时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各区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报告。

      附件:1.青岛市中小学杂费标准;(略)
         2.青岛市中小学课本费标准;(略)
         3.青岛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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