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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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五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4-09-15
  • 发布日期 2004-09-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6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讲座、宣传字幕、黑板报、宣传车、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条例》中的新增内容,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市、区(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抓紧举办各类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兽药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使广大兽药生产、经营业户和畜禽养殖者熟知《条例》,支持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区市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不按规定生产和管理的企业,要依法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期整改;对已通过GMP验收的企业,要加强督导检查,使其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管理。二是要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有关部门应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兽药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违规经营及联合制假售假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三是要按照《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兽药产品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假批准文号或伪造兽药批准文号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对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用兽药的品种及用法、用量实行全程监控,确保用药质量,规范用药行为。五是要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落实兽药质量检测经费,确保全年开展兽药质量抽检活动达到2次以上。
      三、进一步抓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测方法和下达的检测计划实施检测。检测重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辖区内市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月按比例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抽检,确保上市猪肉安全;二是对辖区内肉禽出口企业,定期进行氯霉素、呋喃唑酮及磺胺类药物的检测,确保出口畜产品不出问题;三是加强对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监督抽检,确保外埠入市的畜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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