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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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4-08-15
  • 发布日期 2004-08-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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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市2004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今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今年年满19周岁至21周岁(21周岁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或《兵役登记证》到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补充登记或复核登记。今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公民,本人自愿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16日至9月20日。具体登记时间由各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确定。
      三、除按规定经兵役登记站批准可以暂缓登记或由直系亲属代为登记外,凡未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由区市兵役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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