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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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三期
  • 成文日期 2005-03-14
  • 发布日期 2005-03-1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58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计委、劳动保障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管局、民政局、物价局、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计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编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市内四区或其他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从事各种务工就业和经商但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基础教育是指接受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的教育。
      三、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能够接受与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四、流入地政府要统筹本地中小学(含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保证教育资金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有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及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合理核定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的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财政部门要给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在确保按在册学生人数拨付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对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分布情况统筹考虑学校的建设。
      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要监督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对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街道办事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五、各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并切实做好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分学校主要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在国家规定的班额内(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0人),义务教育阶段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在本校招生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高中阶段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得拒收根据考查测试成绩达到相应学业水平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经批准进行“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班额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幼儿园根据班额规定,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不得拒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园。
      六、积极扶持社会力量举办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学校,将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加强管理。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上述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对接收入学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其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受完义务教育的,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流入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流入地政府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教育费用负担。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减免杂费、课本费,设立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他们就学。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
      八、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关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切实解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要教育学生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互相帮助,共同成长。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和到其他城市务工就业的城市居民的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安排专人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政府的管理。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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