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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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三期
  • 成文日期 2005-03-10
  • 发布日期 2005-03-1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5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



      一、根据《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划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二、本次划分的范围涉及全市主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58个。共划分保护区58个,其中水库保护区28个,河流保护区30个。
      三、根据以下保护区划分的原则
      保护区可作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分级。水库和河流有所不同。
      (一)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水库水域或以取水口为中心向水域延伸1000—2000米,陆域延伸200米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所有水域及最大库容和一级保护区外延200—500米陆域、直接汇入水库的河流及沿岸200—500米陆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所有水域及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延500—1000米陆域及汇入二级保护区的支流为准保护区。
      (二)河流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
      所划定的河段或者自取水口向上游2000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及其河堤两侧200米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所划定的河段水域及其河堤两侧200米陆域、汇入二级保护区的支流距河道1000—3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床两侧200米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陆域、河道上游或者下游一定水域,汇入二级保护区的支流水域为准保护区。
      四、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经划分的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或者将其他饮用水源地划分为水源保护区。各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青岛市人民政府没有划分的饮用水源地,以区、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划分水源保护区,参照《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
      五、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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