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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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九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四十五期
  • 成文日期 2003-05-01
  • 发布日期 2003-05-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3〕32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实施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以来,全市各级机关的效率意识、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机关内部管理、公务员队伍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城市发展软环境进一步优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和市委的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职能为基础,以规范审批和政务公开为重点,以加强依法行政和效能评估监督为保证,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整体水平。
      二、基本要求
      认真落实“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创造性地推进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大力开展创建“四型”机关活动,以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和行政效能的提高,推动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一)坚持在与时俱进中开拓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在执政为民的方方面面,努力冲破一切阻碍发展的观念,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做法,革除一切束缚发展的体制,使我市各项工作在紧跟全国、全省前进步伐中领先一步。注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群众的创造热情,不断创造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新鲜经验,使“五项工程”在发展中提高、在创新中深化,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二)坚持单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统一。各单位要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形势进行全面分析,立足本市,放眼全省、全国,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对照先进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突出解决推诿扯皮和工作效能低下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固强补弱,以重点问题的突破、薄弱环节的克服,推动“五项工程”全面发展、整体提高。
      (三)坚持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各部门要把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深化“五项工程”的重点,在抓好内部监督、评估的同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每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政务”、“阳光决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坚持队伍建设与效能监督同步进行。要重视加入世贸组织给政府管理带来挑战的研究,把绩效评估引入政府管理,大力推行公务员绩效管理,在工作和实践中建设一支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通过激发和调动公务员队伍的潜能,促进行政效率的不断提高,实现政府管理绩效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
      按照“五项工程”的内容,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的实际,今年将突出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转变职能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1.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市清理、精减行政审批情况,相应调整部分政府部门职能。3.修订完善《青岛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青岛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4.指导城阳区搞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责任部门:市编办
      (二)规范审批
      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1.精减行政审批项目。公布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对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取消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文件按程序进行修改、废止,涉及到职能变动的按规定程序调整部门“三定”方案。2.探索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并联审批”等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3.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跟踪监督;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各项制度。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
      (三)政务公开
      围绕建设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抓好服务承诺落实,努力建设诚实、守信的政府机关。1.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在抓好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人事权和政府有关内部信息的同时,逐步实行决策程序公开,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2.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的政务公开速度,扩大公众的知晓度。3.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对各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的服务承诺项目、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建立行政部门诚信档案,督促服务承诺不兑现、群众投诉多的部门及时整改,以服务承诺的落实营造取信于民的政风。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
      (四)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1.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立法,保证行政立法与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研究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贯彻《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实施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3.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积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在全市推行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对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实行文明执法的意见。4.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进行调研。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范围,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对拟出台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进行调查研究。严格城管队伍层级考核,完善末位调整制度,争创依法行政的品牌队伍。研究探索在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资源环境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城管局、市人事局
      (五)效能监督
      按照《关于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效能评估体系,推动行政效能的提高。1.进一步抓好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估工作。2.制定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评估。3.做好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4.按照《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抓好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评估。5.组织做好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评估,将降低行政成本情况纳入评估内容。6.继续做好政府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7.加强对部门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8.抓好对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的受理,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及时公开投诉查处情况,总结推广通过效能投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经验,发挥好效能投诉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四、组织领导
      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我市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构筑有特色的现代化国际大城市框架、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五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是各部门和单位要把深化“五项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从群众反映强烈、亟需解决的问题抓起,办实事,求实效,对工作标准不高、敷衍塞责、隐情不报、欺上瞒下的,除追究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组织协调“五项工程”的部门要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抓落实的合力。
      二是加强检查指导。市政府“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合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抓好督查、经验推广等工作,指导全市“五项工程”的深入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单位“五项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两次全面督查。筹备全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海关、检验检疫、金融、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五项工程”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附件:1.关于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
      2.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意见
      3.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4.关于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

      附件一
            关于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保证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监督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
      (三)省垂直管理的有关行业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二、评估内容
      (一)部门履行职责和转变工作作风中的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承诺服务、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四)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五)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六)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情况。
      (七)部门承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三、评估方法
      (一)履行职责评估。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8号)进行。
      (二)重点工作目标评估。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青发〔1998〕49号)进行。
      (三)行政执法评估。按照《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
      (四)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按照《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进行。
      (五)执行财经法规评估。按照《青岛市评价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进行。
      (六)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按照《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意见》进行。
      (七)重点建设项目评估。按照《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1〕50号)进行。
      四、评估标准和综合考核办法
      (一)单项评估考核标准
      根据以上7项评估内容及逐项计分量化的考核办法,按分值高低确定各单项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其标准:1.优秀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满意和基本满意)在80%以上;部门综合满意率虽低于80%,但与上年相比进步幅度高于所有被评议单位综合满意率的平均提高幅度。(2)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执行财经法规、公务员绩效管理(以下简称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优秀单位等次。2.良好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低于80%、高于60%。(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7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良好单位等次。3.合格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低于60%、高于50%。(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未进入前70%。(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达标单位等次。4.不合格档次:(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综合满意率在50%以下或不满意率在30%以上。(2)部门重点评估考核内容的各单项考核中属未达标单位。(3)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属未达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考核计算办法1.凡参加当年行政效能综合评估考核和奖惩的单位,都应评估考核其部门履行职责、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执行财经法规、公务员绩效管理等。2.划档量化赋分。对上述单项考核确定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分别在区间90—100、80—89、60—79、59分以下进行具体的赋分。赋分范围可根据各自考核办法确定,总的要求是能反映出各被评估考核单位的具体得分情况和名次排序情况。3.各项评估考核得分相加除以评估考核项数,即为各单位综合评估得分。其中,部门履行职责的民主评议结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只做肯定指标或否定指标,不计算分值。4.确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行政效能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根据各被评估考核单位的综合评估得分位次排序情况,分别按30%和40%确定行政效能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不合格单位不设比例,据实确定,其余的为合格单位。
      五、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项评估考核结果按照各自确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综合评估结果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被评为市行政效能优秀、良好和单项评估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市行政效能优秀的部门,授予“青岛市行政效能优秀奖”称号,记集体三等功1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1次。
      (四)综合评估为市行政效能不合格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的50%,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部门,扣除全部年底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
      (五)责任追究。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市监察局负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估工作和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的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的汇总和政务公开评估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评价工作和审计监督中相关的处理、处罚工作。
      (五)市人事局负责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情况的评估工作、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的综合考评工作和综合评定奖惩及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市计委负责部门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工作。
      对上年度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要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

      附件二:
      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将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向处室延伸、向岗位延伸、向公务员延伸,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从2003年起,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更名为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现就做好2003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就是将绩效管理的基本理念、观点和方法与公务员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绩效”为主线,以公务员考核制度为切入点,实现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动态管理,并通过绩效结果在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兑现,使公务员单项制度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链条”体系,从而促进公务员管理及队伍建设。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务员绩效管理的实施情况,包括是否对公务员工作实绩实现了动态管理,是否将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其所在部门(处室)挂钩,是否将外部评估与监督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是否落实了考核结果的使用,等等;
      (二)公务员管理单项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公务员考录、轮岗、回避、培训、竞争上岗、考核、职位管理等工作;
      (三)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学历、年龄、专业结构,服务态度,工作效能及工作创新等情况。
      二、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分民主评议、部门互相评估和市人事主管部门考核三部分进行。民主评议分值占评估总分的10%,部门互评分值占评估总分的10%,人事主管部门考核分值占评估总分的80%。
      (一)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不单独进行,按政府部门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评议结果加权计分。民主评议的内容为各部门公务员整体形象,包括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二)部门互评
      部门互评于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步骤:
      1.各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2.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参评各部门分组交流。
      3.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参评部门现场填票进行互评。
      4.人事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出各参评部门的互评分数。
      (三)人事主管部门考核
      人事主管部门考核于次年1月份完成,主要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人事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参评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根据各部门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1.加分标准
      (1)实施公务员绩效管理有特色、成效显著的部门,加4—8分(受到市级肯定的加4分,省级肯定的加6分,国家肯定的加8分)。
      (2)考录、轮岗、回避、培训、竞争上岗、考核、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工作在市级以上有关会议上(含市人事主管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交流经验或受表彰的,加2—6分(市级2分、省级4分、国家级6分,同时被各级推广或表彰的,取最高分值)。
      (3)落实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调训计划和普通话培训测试计划的,各加3分。
      (4)部门组织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考试参试率达到95%的,加1分,达到100%的,加2分;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抽查考试,总成绩在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5)部门年度开展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如讲座、培训班等)达到5次的,加1分;达到10次的,加1分。
      (6)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入选次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范例的,加2分。
      (7)部门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较上一年度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3分为止。
      (8)参加全市组织的庆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周年系列活动,加4—1分(获得团体一等奖及组织奖加4分,团体二等奖加3分,团体三等奖加2分,参加单位加1分。重复获奖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分)。
      (9)在市直机关部门年度优秀成果奖评比中,获得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
      2.减分标准
      (1)有违反考录、轮岗、回避、竞争上岗、考核、培训、职位管理、行政奖励等公务员单项制度规定现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项减5分或3分。受到查处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2)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公安、工商等已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因执法队伍人数较多,可按查实投诉数与单位总人数的比例数计算,每满5‰减1分,不足5‰的按1分计,累计减满5分为止)。发现有包庇、袒护、隐情不报,甚至歪曲事实的,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3)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收费培训班的,每查实一例减1分,减满5分为止,部门评估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
      三、评估等次确定
      次年1月,市人事局汇总各项评估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参评部门评估等次。评估等次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部门的数量为30%,良好等次为40%,其余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评估结果处理
      (一)上报评估结果
      评估等次确定后,由主管部门形成《青岛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情况报告》,报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综合考评部门,作为评定行政效能等次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反馈评估结果
      主管部门负责形成《青岛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反馈给各部门。
      (三)评估结果使用
      凡在公务员绩效管理评估工作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其次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确定为15%;被确定为良好等次及以下的部门,其次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确定为13%。
      五、组织要求
      各部门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加强公务员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有违反,取消该部门的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三:
      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完善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扎实进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考核程序
      1.阶段检查。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五项工程”工作督查,对政务公开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查整改。
      2.民主评议。对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的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8号)文件要求一并组织进行;各区、市政府的政务公开问卷测评工作,按照当地部署的年度民主评议工作一并组织进行,评议结果满意率实行加权计分纳入整体考核。
      3.内部考核。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记分标准,每年12月,被考核单位先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五项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督查“五项工程”工作,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计算办法
      1.内部考核实行累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符合相应条件的相应加减分。
      2.问卷测评实行满意率划档赋分,计算公式为:外部测评得分=(综合满意率)×100分+(综合较满意率)×80分+(综合一般率)×60分+(综合不满意率)×40分。
      3.综合考核结果实行加权统计。其中,内部考核、外部测评分别占80%、20%。加权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得分=内部考核得分×80%+外部测评得分×20%。
      (三)确定等次
      综合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0%)、良好(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进入前31%—70%)、合格(综合考核得分在被考核的单位达标排序中未进入前70%)、不合格(综合考核中未达标单位)。
      三、内部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各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明确(8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4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4分);纳入政府管理目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检查(4分)。
      2.公开内容(30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出台的政策,财政制度改革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考录及干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每项4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情况(每项3分)。
      3.公开形式(20分)。设置政务办理大厅或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建立政府网站(每项4分);涉及物价、收费、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实行社会听证制度(2分);推行干部人事公示制度(2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节目(2分);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通报有关政务(2分);印刷《政务公开指南》(2分);设立专线咨询服务电话或专线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2分)。
      4.公开时限(10分)。按规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每项2.5分)。5.监督保障机制(20分)。实施重要工作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定期通报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定期审计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每项3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制度(每项1分);及时上报政务公开有关情况(1分)。
      (二)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8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6分);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对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检查(6分)。
      2.公开内容(30分)。(1)对外公开(20分):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履行情况(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每项3分);依法行政情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行政审批执行情况,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每项2分)。(2)对内公开(10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考核、奖惩、交流、任免情况,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使用情况,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每项2分)。
      3.公开形式(20分)。建立部门网站、设置政务办理大厅或政务公开栏(橱窗),实行社会听证制度(每项6分);定期召开老干部、老党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通报政务情况(4分);制作《政务公开指南》(2分);设立专线咨询服务电话或专线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2分)。
      4.公开时限(10分)。按规定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每项2.5分)。5.监督保障机制(20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项3分);建立政务公开会议记录簿,政务公开检查工作记录簿,设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每项3分);及时上报政务公开情况(2分)。
      (三)加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
      1.加分事项及记分标准: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先进单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交流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先进经验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同一项目分别在国家、省、市获取荣誉只按最高奖项计算)。
      2.减分事项及记分标准:内容达不到“全面、真实、具体、合法”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及时公开的扣5分;形式不透明、群众不满意的扣3分;不按规定时限公开的扣2分;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影响被查处的,每起扣6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追究责任的每起扣6分。
      四、考核奖惩
      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全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体系进行奖惩。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政务公开考核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四:
           关于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02〕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1〕49号)精神,为促进政府部门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控制成本费用,现就做好政府部门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所形成的调整、检查和制约系统。
      (二)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真实是指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相符。合法是指在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效益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
      (三)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
      评估政府部门执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依据现行财经法规、各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审计结果等资料。
      三、评估标准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估(20分)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情况。(10分)
      (1)内部控制制度健全(9—10分)。指建立较完整的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6—8分)。指基本建立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0—5分)。指建立部分或未建立授权批准控制、职责分工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财务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情况。(10分)
      (1)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9—10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绝大多数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执行(6—8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3)内部控制制度未执行(1—5分)。指进行符合性测试,大多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贯彻执行。
      (二)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评估(60分)
      1.财务收支真实;办公成本控制严格;未发现问题或违规问题显著轻微。(50—60分)
      财务收支真实指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相符。
      实行办公成本控制是指认真推行财务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人均办公成本变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办公成本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培训费等项目。违规问题显著轻微主要指《审计意见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审计机关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的问题。
      2.财务收支基本真实;办公成本控制弱化;存在一般财务收支管理问题。(35—49分)
      财务收支基本真实指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基本相符。
      办公成本控制弱化是指办公费用成本管理有个别失控点,人均办公成本变动超出合理范围。
      一般财务收支管理问题主要指《审计意见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其违规金额较小,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的问题。
      3.财务收支真实性差;办公成本控制不严;存在较严重违规问题。(20—34分)
      财务收支真实性差指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有一定差距。
      办公成本控制不严指办公成本控制部分失控,人均办公成本变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较严重违规问题主要是指《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其违规性质较为严重、违规数额较大,违规行为产生了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问题。
      4.财务收支不真实;办公成本管理失控;存在严重违规问题。(0—19分)
      财务收支不真实指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依法审计认定数据有较大差距。
      办公成本失控指无成本控制措施,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损失浪费。
      严重违规问题主要是指《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等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其违规性质严重、违规数额大,违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有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问题。
      (三)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评价(20分)
      审计处理决定包括《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
      1.审计决定全部落实。(20分)
      2.审计决定基本落实。(11—19分)
      3.审计决定部分落实。(1—10分)
      4.审计决定未落实。(0分)
      四、评估等次确定
      根据评估综合得分,将政府部门财经法规执行情况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
      (一)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确定为好等次。
      (二)综合得分在80—89分,确定为较好等次。
      (三)综合得分在60—79分,确定为一般等次。
      (四)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确定为差等次。
      五、评估工作组织
      由市审计局成立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做好每年的考评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被评估的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织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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