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协建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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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七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四十三期
  • 成文日期 2003-04-01
  • 发布日期 2003-04-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协建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青发〔2000〕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通知》(青政发[1999]232号),经与市政协办公厅协商,现将市政协建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政协建议案的办理程序。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及全委会议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办理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承办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办理意见。办理结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厅通报。市政协的各种视察报告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政协组织提案及重要提案的办理程序。市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政协其他组成单位提出的属政府部门办理的组织提案,及选题精、立意高、建议实的重要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办理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当面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三、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和督办。市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属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均由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其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应在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交办和督办时给予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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