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03年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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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五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3-09-15
  • 发布日期 2003-09-15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3年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青岛市监察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2003年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三年九月二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及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学校依法收费观念日益增强,教育乱收费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全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教育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有的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群众不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3号)精神,现就2003年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通过治理,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使教育乱收费案件进一步减少,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保持基本稳定。2003年,除个别项目经申请省进行适当调整外,其他项目和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县级财政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教育公用经费,学校收费只能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在确保原有招生计划不减少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公办高中按照“三限”规定招收择校生。择校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中实际招生总人数(以学校为计量单位)的30%。择校生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核定后,报省政府审批。择校生录取分数线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严禁招生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在青岛市教育局规定的“三限”政策内确定本区市的“三限”政策,但“三限”内容不得超出青岛市教育局的“三限”规定。
      各区市教育审计部门在每年招生结束后可视情对择校收费的学校进行专项审计。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
      凡经市教育局审批的、依托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举办的各类民办、改制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这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区别于一般民办学校,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提出进一步规范这类学校收费行为的意见,加大管理力度。
      坚决禁止各类中小学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禁止向学生收取早、晚自习补课费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严厉打击非法编印、订购、销售、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为。对搭车收费行为,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严禁学校向学生提出搭车收费的要求,更不得因学生不缴纳规定以外的费用而对学生采取任何处罚行为。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畅通的渠道,接受学校、学生及家长对搭车收费和违规摊派费用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五)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中小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制度,市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继续实行贫困学生减免必订教科书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可参照实行贫困学生减免必订教科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尽快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市应参照市里的做法,抓紧建立相应制度,并尽早开展工作。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给予指导,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落实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真正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标准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切实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各区市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地方政府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此项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于出现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区市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三)增强法制意识,完善政策规定。各区、市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教育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中小学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各项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教育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收费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学校的课本费不属于学校预算外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要及时与学生结算代收费资金,切实做到多退少补,严禁将多收部分用于其他开支。
      (五)严格控制教材成本,切实降低教材价格。要坚决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73号)的规定,取缔不合理教材费用项目,严格控制教材出版、发行环节的利润率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将中小学实验教材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严格核价。制定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控制教材成本,切实降低教材价格。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学生教辅用书,坚决纠正在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书籍等违规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六)加大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缓解经费紧张状况。各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1〕8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1〕86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100号)的精神,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投入机制,确保学校办学经费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有关部门统筹学生学杂费问题,确保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
      (七)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巡查制度,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经常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育、纪检、监察、物价、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坚持《收费公开卡》、《收费通知书》(明白纸)制度,坚持每年春秋两次的教育收费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一定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今后再发现有学校以各种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的,一律查处学校第一责任人,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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