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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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五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3-09-15
  • 发布日期 2003-09-15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3号文件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由市农业局牵头,建立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强化监管,深入整顿杀鼠剂市场
      工商、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杀鼠剂市场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端窝打点、堵源截流,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依法严惩。
      三、从严查处,依法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流入市场的违禁剧毒杀鼠剂来源,顺线追查,彻底肃清非法生产窝点。对农业、工商和质监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四、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杀鼠剂的审批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和农药登记制度,对市场销售的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分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前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由农业部门会同爱卫会从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中,核准部分单位为杀鼠剂经营单位,并将核准的经营单位送财贸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定点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财贸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核准和定点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名单。各区市要根据实际,建立城区和农村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服务于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自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由农业部统一核定的新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产品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和标识后准予销售。未使用新标签和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五、进一步完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卫生、药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来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
      已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予以彻底销毁。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环保监测机构要对定点单位的处理过程进行监测,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六、科学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灭鼠工作要在各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今年秋季要组织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并逐步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开展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和卫生疾病控制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村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二是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是组织统一灭鼠行动。要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城市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农村以村为单位,认真开展统一灭鼠行动。根据工作实际,选择1至2个区市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
      七、有关要求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自2003年9月开始,2003年10月,对各区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11月下旬对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从2003年9月开始,各区市应于每月30日以前将本区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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