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贵州路—台西四路—费县路—泰安路—济南路—中山路—四方路—禹城路—胶东路—莱芜二路—合江路—登州路—威海路—南口路—延吉路—福州北路—宁夏路—银川西路—银川东路—松岭路—石老人海边—市区南部海岸线—贵州路所围区域。
(二)沈阳路—温州路—人民路—瑞昌路—南昌路—清江路—308国道—福州北路—敦化路—南京路—辽阳西路—鞍山路—浦口路—沈阳路所围区域。
(三)萍乡路—南昌路—周口路—郑州路—安阳路—洛阳路—四流南路—萍乡路所围区域。
(四)振华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娄山山脉—重庆中路—大枣园路—吴夏路—环城北路—重庆中路—振华路所围区域。
(五)重庆中路—大村河—308国道—浮山路—环城南路—重庆中路所围区域。
(六)秋阳路—青威公路—正阳路—长城路—和阳路—308国道—204国道—秋阳路所围区域。
(七)五台山路—嘉陵江西路—阿里山路—黄浦江路—长白山路—珠江路—太行山路—钱塘江路—五台山路所围区域。
(八)澎湖岛街—刘公岛路—崇明岛东路—斋堂岛街—永兴岛路—澎湖岛街所围区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05年4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环保、计划、经济、财贸、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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