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总期刊数 总第五十期
  • 成文日期 2003-07-15
  • 发布日期 2003-07-15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聘的就业原则。
      (三)加大毕业生结构调整力度,在优先解决青岛生源毕业生就业的情况下,围绕建立青岛人才高地的总要求,大力引进高学历和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保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人才的需求。
      (四)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五)推进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二、就业政策
      (一)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对国家机关接收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统一选拔,直接参加面试;对毕业研究生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可由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
      (二)国家全日制统招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外地生源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具有毕业证、学位证。其中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凡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持人事部门核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各级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考试录用。
      对行政、司法、执法等机关某些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紧缺的本科层次专业人才,如从社会公开招考不能满足需求,各单位可提报毕业生需求情况,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从应届优秀毕业生中选拔并会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
      (三)对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五市三区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四)师范类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对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和饱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允许实行市场调节的办法,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并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对师范类紧缺急需的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可优先引进重点院校毕业生,适当引进非师范类优秀本科毕业生充实我市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毕业生来源结构。
      (五)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应按合同规定就业。联系到新就业单位的,应事先征得原合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到新的单位实行就业。(六)对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对特困家庭的毕业生,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重点帮助其就业。
      (七)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各区市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的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八)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九)对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办理就业手续。到成人高校继续深造的本市生源应届大专、中专毕业生,须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生的报到时间截止到2003年9月底,其中,师范类毕业生报到时间截止到2003年7月底。
      三、合理调控就业流向,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各级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街道)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有条件的区市还可积极探索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为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积极参加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
      四、规范就业行为,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
      (一)建立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为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毕业生公开择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认真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全市各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市就业统计体系。
      (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无主管部门且按照规定应办理人事代理的,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代理机构盖章,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需求信息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增人计划卡)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鉴证手续,进入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落户的毕业生还需到市人控办办理复核、验印手续。
      (三)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转递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至市教育局。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对没有档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或未办理毕业生就业签证、复核验印手续在青岛市所属单位就业的,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四)积极做好非典防治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非典时期毕业生就业,快捷、高效地为毕业生办理有关的就业手续,确保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来自非典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已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五)认真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管理工作。对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毕业生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要及时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服务
      (一)要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好本地区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竞争的就业环境。
      (二)要加快毕业生网上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现代化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求职登记工作。
      (三)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与劳动保障及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急需专业的要求,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旨在提高动手能力、适应性强的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增强毕业生就业的能力。
      (四)要做好毕业生就业预测和薪酬指导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方向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布指导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已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薪酬情况,并对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用人单位在吸引人才、合理确定毕业生薪酬标准等方面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是实施我市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当前正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今年防治非典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将我市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