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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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四十九期
  • 成文日期 2003-07-01
  • 发布日期 2003-07-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及《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自有可建住宅用地,是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所有的职工住房所使用并持有相应权证的土地,同一地块中已有全部或部分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除外。
      二、住房困难企业拟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住房困难企业获准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建设的住房要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剩余的房屋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按成本价收回,纳入储备,面向全市中低收入家庭统一销售,优先满足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需要。
      四、住房困难的企业对自有可建住宅用地不能自行开发改造的,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建设,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向企业职工销售,剩余房屋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统一纳入储备。也可将土地统一纳入储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对住户进行补偿,并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单位予以补偿。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土地、规划、建设、价格、销售、产权和上市交易等方面实施严格管理,严禁企业利用自有可建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采取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的方式,扰乱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严禁企业利用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变相进行福利性分配。如有违反,将按照房地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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