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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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03-06-15
  • 发布日期 2003-06-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3〕45号

  • 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为了切实解决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足不畅问题,确保火灾情况下人员逃生疏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其他室内市场;(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的病房楼;(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
      专项治理自2003年7月1日开始,至2003年10月31日结束。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对以上火灾隐患,应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对以上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改正。(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对以上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拆除。(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六)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对查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对因整改不力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予以查处。(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验收。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经常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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