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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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四十八期
  • 成文日期 2003-06-15
  • 发布日期 2003-06-15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依法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
      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宣传学习《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宣传《条例》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斗争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疫病知识结合起来,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依法防疫的意识。
      各单位要将《条例》的宣传教育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集中时间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利用领导学法制度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单位职工深入学习,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各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拿出黄金栏目、黄金时间,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利用橱窗、明白纸、黑板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一)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职责,结合实际,健全指挥机构,充实人员和力量。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尽快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在防治“非典”时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要尽快建立健全从市到村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疫情监控和信息反馈。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在防治“非典”期间,要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三)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建设,逐步推行市、区(市)两级机构的垂直管理体制,不断改善疾病监控设施和手段,提高人员素质,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加强市传染病防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传染病防治条件,提高综合治疗水平。
      (四)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和各区市都要建立一支能够随时处置突发疫情的机动应急医疗卫生队伍,作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人员要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保障各项工作落实《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众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保证防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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