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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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九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一期
  • 成文日期 2002-05-01
  • 发布日期 20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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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容,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的城区以及308国道城阳段、西元庄至流亭高架路、青银路流亭至市区段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重点范围为主次干道、广场和居民社区。
      二、下列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电子广告牌、路牌广告、大型立柱广告、门头招牌、店铺两侧招牌、招贴板、广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本通告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一)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在市内四区未经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审批,在崂山区、城阳区未经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
      (三)虽经批准设置,但破损、残缺、不洁的。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设置场地原貌。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符合设置标准,确有美化亮化城市市容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持有效证明到市联审办或崂山区、城阳区主管部门登记,按规定补办手续。
      五、对经批准设置,但破损、残缺、不洁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应当于2002年5月10日前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广告版面的右下角注明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名称,否则作为无主广告处理。
      七、对清理整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未按本通告规定补办手续、整改或拆除的,由城管监察部门或所在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承担。
      八、城管、工商、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园林、电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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