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及道路停车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居民小区、公共广场等已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经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或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场(库)使用面积等违法行为。
二、擅自关闭或改变公开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场(库)使用面积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当事人,必须于2002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到公安机关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公安、规划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在道路等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对擅自设置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在道路等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内。禁止在设置禁停标志、施划禁停标线区域停放机动车。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开办的停车场及门前责任区,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其他区、市的城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市综合整治办公室举报(办公地点:四流南路4号;举报电话:485002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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