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三○八国道两侧土地纳入储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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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02-15
  • 发布日期 2002-0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9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土地资产的管理,合理调控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三○八国道两侧等部分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土地资源配置,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三)对储备土地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注重生态环境建设。
      (四)发挥区级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将统一纳入储备的土地与旧城、村庄改造挂钩,发挥房地产开发带动作用。
      二、本次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
      (一)清江路以北、环城南路以南、重庆路以东、三○八国道以西。
      (二)环城南路以北、城阳区与李沧区区界以南、胶州湾海岸线以东、三○八国道以西。
      (三)德兴路以北、李村河以南、南昌路以东、重庆路以西。
      (四)枣山路以北、城阳区区界以南、三○八国道以东、崂山区西界以西。
      三、纳入储备开发建设的运作程序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上述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对纳入储备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分期、分批办理农转用和征地手续,所在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及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区政府及部门组织对已纳入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和开发经营。
      四、资金运作方式
      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熟化土地、拍卖出让”和分期分批运作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一)纳入储备土地的前期资金投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贷款方式解决,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可先期出让,以实现资金回笼、滚动开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经审核,在扣除储备合理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后,余额资金经批准用于三○八国道两侧环境整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储备土地的滚动开发。
      为缩小城区南北差距,本通知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四方区东部、李沧区东部土地收益,由市财政部分返还有关区财政统盘使用,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暂停上述范围内各类项目审批,待其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按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纳入储备范围内暂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允许原用地单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土地;对已办理出让、划拨手续的土地,在符合新规划的前提下,经审查后,可按批准内容继续实施;对不符合新规划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储备;对无批准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实施,并依法查处。
      (三)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开发必须遵循“先配套、后项目,先环境、后开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与村庄改造同步进行。先开发村庄,后开发周边;先搞好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再进行土地招标、拍卖。
      (四)四方区东部与李沧区东部的开发建设要与旧城(旧村)改造相衔接。可以在上述两区的东部新区划出特定地块,与市内四区旧城(旧村)改造地块实施“捆绑式”土地招标、拍卖,具体地块和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五)市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四方、李沧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市建设、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四方、李沧区政府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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