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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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02-15
  • 发布日期 2002-0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机构可按程序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得到指定认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的拍卖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物拍卖业务。
      二、凡属于《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公物,均应委托由市国资办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要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级国库。
      三、市国资办要加强对拍卖机构公物拍卖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对公物拍卖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指定。被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办应随时撤销指定。
      四、自2002年起,市国资办每年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指定,并将指定的拍卖机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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