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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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四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六期
  • 成文日期 2002-02-15
  • 发布日期 2002-02-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4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发〔2000〕15号),适应社区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家委会转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家委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与社区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一些家委会主管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自治组织的民主进程,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同时,随着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我市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全面改进基层组织建设,将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家委会转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转制的原则
      以中办发〔2000〕23号和青发〔2000〕15号文件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通过合理调整、稳步推进,实现全市统一的社区居委会管理模式目标。今后,不再成立家委会。
      三、工作安排
      所有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通过其他转制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转制工作与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同时进行。转制工作在各区(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转制的形式
      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市社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所在区(市)政府的安排意见,提出转制方案,经与家委会主办单位充分协商,就有关条件和责任签定协议后,报所在区(市)政府批准。1.规模过小、不具备基本工作设施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家委会,应全部改制为社区居委会或就近合并到社区居委会(成为社区居民小组)。涉及已经兼并或破产企业的家委会,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与其现主管部门(单位)协商转制方案。2.主办单位有保留原建制要求,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家委会,以及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军工企业、高等院校的家委会,原则上保留原建制,但要按社区要素和要求重组,并定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转制后的管理体制1.家委会转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000〕23号及青发〔2000〕15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积极开展社区建设,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协助政府完成有关工作。2.撤销并改制为社区居委会和调整为社区居民小组的原家委会地区,应尽快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小组长。保留原建制并定名为社区居委会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转制后的经费保障及财产处置1.撤销并改制为社区居委会的,从改制下月起,其办公活动经费、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由当地政府承担;原用于家委会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设备及其所有权,工作文簿、居民档案等一并移交给新的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原家委会的债权债务,由其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2.保留原建制并定名为社区居委会的,主办单位应不断改善其办公条件,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等经费逐步改为当地政府承担。
      四、组织领导
      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各区(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区(市)领导和民政、经计委、财政、房产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要向驻辖区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宣传转制工作及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摸底和协调工作,负责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为政府当好参谋;家委会主办单位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依法承担应尽的义务;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制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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