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五期间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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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三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五期
  • 成文日期 2002-02-01
  • 发布日期 2002-02-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1〕117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十五”期间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十五”期间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开展以名牌战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振兴活动,提高全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指导质量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质量兴市活动的主要目标
      全面提高我市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迈上一个新台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初步形成10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20个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全市重点骨干企业要通过质量体系和环境体系认证,企业的整体素质基本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产品质量:全市主要工业产品有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工业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合格率达95%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2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名牌产品。
      ———工程质量: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优良品率达到40%以上。形成20个左右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名牌工程。
      ———服务质量:铁路、交通、民航、港口、邮政、电信、商业、旅游、医疗卫生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传统和新兴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形成10个左右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名牌。
      二、加强管理与政策引导,营造质量兴市活动的大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并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为“质量兴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快质量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和全民的质量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
            (三)开展以名牌战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振兴活动。建立质量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质量规划和重大工作目标,协调各相关部门间工作,依据《产品质量法》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探索制定争创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服务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综合管理、名牌推进、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质
    量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振兴奋斗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在争创名牌工作中的推动和服务作用。研究制定争创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服务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办法。
      三、加强基础工作,促进质量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健全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要将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消灭无标准生产纳入我市经济工作考核目标。要加大对大型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其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先进标准,否则,项目不予审批,设备不得引进。
            (二)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按照《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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