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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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01-15
  • 发布日期 2002-01-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1〕111号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新体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任务及职能
      国有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企业,是市政府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融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原则,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公益项目等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技改项目和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高成长性项目实行参股、控股;创造条件设立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资金参股,积极稳妥地进行风险投资;在市国资委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资本的减持、退出、变现等进行运营。
      二、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确立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并形成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经营领域各有侧重,相对稳定,并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国有投资公司要根据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要坚持实现政府投资目标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坚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投资开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整合生产要素。
      三、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在项目建设中大力引进外资,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民间贷款。运用参股、入股、特许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途径,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国政府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
        (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要以现有资本为主体,吸收其他社会法人和机构资本,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大力推进项目多元化投资,所建项目要成立项目公司,并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股,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
      四、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管理新机制,保障国有投资公司健康发展
        (一)国有投资公司原则上列为市直企业管理,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脱钩。市国资委对国有投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承担。国有投资公司要定期向市国资委进行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作出决策。
        (二)试行产权代表派出制度。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为市国资委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按市国资委的委托授权,对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三)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情况,要相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并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运营等进行论证,为市国资委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投资公司的制度创新
        (一)国有投资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性质的投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兼职)董事。
        (二)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          (三)国有投资公司实现的收益,按国家规定分配、上缴。
      六、探索政府投融资新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作方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应广开资金筹集渠道,以较少的政府投入,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二)资本运营是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通过“开发、经营、出售、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再投资。建立顺畅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公司滚动发展。通过企业改组、改制、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置换、转让等资本运营手段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公司跨跃式发展。
        (三)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积极培育国有投资公司的优质资产和基础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参股、控股企业,并争取上市。同时,也可以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间接上市。
        (四)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BOT、TOT、项目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七、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增强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后劲
        (一)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政府社会公益性项目,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实行项目独立核算,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偿债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对没有收益的项目投资,由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运作情况按一定期限,逐年安排偿还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收益但盈亏不能平衡的项目,按政府确定的补偿机制给予补助。
        (二)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对符合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向。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同时,要加大经营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
      八、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大力引进管理、证券、法律、财务、工程技术等高级专业人才,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三)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试行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
        (四)扩大国有投资公司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按照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个人收入应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紧密挂钩,与企业经营成果紧密挂钩。
        (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
    财务管理。国有投资公司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千方百计降低融资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盈利能力。高度重视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促进国有投资公司规范发展
        (一)实施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范围,根据国有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益和资产质量状况,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二)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体系。市国资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专职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审计特派员,重点做好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资金流量、资产处置变现和运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向市国资委事前备案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将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作质量纳入全市国有资产运行质量监控体系。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国有投资公司运行质量状况进行监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规范国有投资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国有投资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加入投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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