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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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01-15
  • 发布日期 2002-01-15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精神,现就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进市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度”。
      二、对我市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进市落户。
           (一)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四)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对我市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可进市落户。
           (一)具有普通专科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4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
           (三)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统招本科学历人员;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应届并轨本科毕业生。
            四、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外客商,达到以下标准,可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和本企业的普通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骨干进市落户。
           (一)纳税总额每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可取得1个常住户口,实行一次性办理,可迁入6人;
           (二)每接收当地人员50人就业3年以上,并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可取得1个常住户口,实行一次性办理。
            五、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成建制迁入我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已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科研、教学、管理人员,可进市落户。
      六、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离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可进市落户。
      七、夫妻两地分居6年以上,且来青一方年满35周岁,其本人及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父母可进市落户。
      八、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加快“农转非”进程。
           (一)凡已在城镇建成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当地农业人口,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对人均可耕地不足0.1亩的建制村,尽快办理“农转非”。其中对于个人要求“农转非”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对整村要求“农转非”的,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九、为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严格控制达不到我市规定的学历、职称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违规收养、抱养人员,有犯罪记录或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人员的迁入。
      十、经批准进市落户的公民,应在其权属住房所在地或单位集体户所在地落户;无单位集体户口的,可由公安部门设立集体户或指定区域落户。
      十一、凡符合条件要求进市落户的外地人员,各有关部门即应予批准,并免收城市增容费。进市人员材料由市人控办统一复核,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核准。公安机关按规定负责户口迁移,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居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其他各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其中黄岛区、城阳区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十三、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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