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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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06-15
  • 发布日期 2002-06-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57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地解决我市城市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主要是对困难家庭实行针对衣、食方面的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救助实行市、区(市)、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对象的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对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二、救助对象
      主要救助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和混合户口家庭中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居民。主要包括以下5类家庭:(一)我市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或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在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家庭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四)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医疗支出较大,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低收入家庭中遭遇严重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数额,应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户每次一般不超过1000元,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
      四、审批程序
      凡要求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委托街道办事处发放。在特殊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财政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市财政负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各种政府救济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进行统筹安排。
      市财政补助和各区市财政负担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照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程序进行。
      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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