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资办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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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二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四期
  • 成文日期 2002-06-15
  • 发布日期 2002-06-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46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办《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 国 资 办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国有(集体)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不再进行立项备案和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国有(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集体)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故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侵吞国有(集体)资产。
      三、凡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或改制中需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的国有(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前,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不良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应由相互无关联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四、下列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一)由市政府批准的产权变动、资产重组等事项;(二)经市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项目。
      各区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五、其他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企业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权属企业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自行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可参照办理。
      六、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及操作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七、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及时办理有关的核准申报或备案手续,并做好相关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稽查工作,要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集体)资产评估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区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九、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方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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