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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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一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三期
  • 成文日期 2002-06-01
  • 发布日期 2002-06-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53号

  • 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青岛市烟台市 威海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政字〔2002〕140号)要求 ,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放开粮食生产、收购、 价格和市场,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促 进我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财政减负、粮食安全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是:
      1.取消粮食定购和粮食计划调拨,实行订单收购或农业税征实。定 购任务取消后,为掌握足够的粮源,确保粮食市场需要,有条件的区市可 改为实行新的农业税征实。订单收购是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 通的新形式,各级粮食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 户的种粮积极性和收入,有利于引导粮食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粮食生产、加工产业化发展的 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等 业务所需粮食,由市及各区市政府根据粮食供需情况,确定收购数量,委 托有粮食购销资格的企业通过订单形式组织收购,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 (竞买等)解决。
      2.放开粮食价格,实行随行就市。从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实行保 护价收购,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当市场粮价过低时 ,通过政府吸储和扩大订单收购数量,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 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政府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市场稳定。
      为实施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收 购的粮食,其价格由同级政府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国有或经批准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自行与农民签订合同收购的粮食,其价格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3.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开放我市粮 食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类具备粮食入市资格的企业到我市从事粮食 收购、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鼓励城市的超市、便民店从事粮食零 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鼓励农民销售自产粮食。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粮食的合法运销。4.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市及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销区 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民 、城市流动人口等所需吃商品粮的人口数量建立市及区(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我市市级地方储备规模确定为18万吨,各区市的储备规模,依据上述规定,由市财办会同市计委、市 财政局、市粮食局,与各区市政府协商后另行安排。
      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储存补贴、轮换费用、税收政策,要比照中央 储备粮的政策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 ,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农发行要根据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 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收购、调销所 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供应贷款。对地 方储备粮的收储、轮库和进出口等业务在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来源 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资金。对企业自主经营粮食所需的收 购和调销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订单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 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按时 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妥 善解决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市场化改革后,各区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现 行规模不变。各区市要将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到位,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利息 、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食价差补贴,以及继续储存的利息和费用补 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消化粮食财务 挂帐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维修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要 妥善解决购销企业的“老粮”、“老帐”问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 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培育。粮食 购销放开后,粮食供求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市、区(市)两级粮食批 发市场的建设,特别注意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市 场在调节粮食供求、调剂粮食品种、衔接产区销区、促进粮食流通、增加社会储粮方面的作用。青岛市区以现有的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为 基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改善市场软硬件条件,发挥港口优 势,发展粮食转运业务,逐步将其发展成为区域性粮食综合批发交易市 场。各区市要加强本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培育,根据区位特点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税 收、工商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四)完善储备粮体系,加快 地方储备粮库建设。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地方储备粮原则上要分级 集中到市和区市存放。要改善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保证储粮安全。地 方储备粮库的建设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 ,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粮食市场。对符合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区 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未经区市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 登记。取缔无照、非法粮食收购经营行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 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 霉变劣质粮食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 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粮食运销管 理制度,对跨区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 输凭证制度。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深化国有粮 食企业改革,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购销 市场化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要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合理 调整结构、创新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减员增效。为 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对粮食 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和扶持粮食购销、加工“龙头”企业 。切实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 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不足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求 安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要切实保 护好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 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部门要继续承担储备粮收购、保管、轮 换和政府安排的军供、救灾、救济粮等粮食的销售任务,继续发挥主渠 道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职能转变,把确 保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搞好行业管理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好 储备粮管理,培育发展粮食市场,同时会同工商部门管理好粮食市场,并 严格按照政府指令,及时调控市场,确保市场稳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 项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 真履行粮食区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稳定区市粮食行 政机构和职能。各区市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财政、物 价、农业、工商、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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