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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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2-05-15
  • 发布日期 2002-05-1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44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从2000年开始,我市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较大幅度地取消了一些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调整取消幅度为5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在行政审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还没有真正到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清理、规范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改进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基本原则:
      (一)法制统一和依法行政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但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的或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的,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如某行政审批事项必不可少,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设定。(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决定审批项目的去留。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体现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加强事后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违反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三)效能原则和责任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改革方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和改善管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推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的监管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有效监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防止和依法处理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行政审批的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社会监督。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保留审批外,其他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事项,除少数特殊、垄断性行业采取审批或核准制外,其余事项一律采取备案制或者其他办法进行管理。市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取消。3.改革市场准入前置审批的管理方式。减少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向有关部门申报。对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当与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二)规范、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和管理1.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政策扶持的项目,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2.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如财务、工资、用工、退休、集团消费和购置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3.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分配。4.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商品的企业的年检事项外,其他的企业年检事项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他部门参检。5.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6.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管理权限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7.除特殊项目外,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应尽快予以调整、规范。8.对我市以外企业进入我市市场不再实施资格的审批。(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1.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管价目录,实行严格管理。对其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严格审核成本,合理核定价格、收费标准。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4.对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四)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继续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2.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非经营性领域的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3.属于社会事务微观管理的事项,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转由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五)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各区市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市一级的审批;凡是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各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市政府委托各区市代管。2.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关系,实行一个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其他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解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存在的环节多、手续繁、周期长等问题。3.推行“窗口式”、“一站式”办公。审批业务较多,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部门,要推行“窗口式”、“一站式”办公方式,统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批业务涉及多个内设处室的,要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审查时限。4.推行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对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批的事项,应积极改进审批办法,实行网上审批,以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六)清理和规范有关行政性收费事项1.对现有行政审批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的,原则上应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取消与审批职能直接关联的收费;对其他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应当提出调整或者取消意见。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2.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从减轻相对人负担、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出发,收费标准能降低的要降低,减少收费环节,简化收费手续。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制度。由分散审批改为集中审批的,相应的收费也要适当集中,实行一次申报,集中收缴。(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监督机制1.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涉及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的有关文件,要按有关规定翻译成外文,向社会公开。对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核准事项的审理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每一个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3.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和条件;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的,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论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加强经常性的审批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保留审批事项的监督制约和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各级监察部门应建立对行政审批的行政监察制度,加大对审批行为的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5.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受理有关审批的举报和投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审批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质询。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和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整个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二)实施步骤1.制订实施方案(2002年4月至5月)。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01〕98号)所确定保留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调整、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改革审批方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等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搞好衔接;对取消后仍需要以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要提出具体监管办法。各部门、单位的实施方案要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单位的深化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有关意见。2.审查实施方案(2002年6月至7月)。市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原则和要求对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深入论证,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后,提交市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认。3.审定公布实施方案(2002年8月)。各部门、单位的实施方案由市清理行政审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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