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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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十期
  • 总期刊数 总第二十二期
  • 成文日期 2002-05-15
  • 发布日期 2002-05-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施的“安全绿色行动”,2002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目标
      2002年,要继续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采石场、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旅游、海上捕捞和养殖、山林防火等10个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全市各类事故总量有明显下降,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客运车、农用车和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遏止事故多发势头。杜绝“三无”(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车牌)和“三超”(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车行为,在全市事故多发路段设立安全标志、标线。通过整治,农用车、拖拉机挂牌率达到85%以上,事故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最终达到深化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建设目的。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市建委共同负责。2.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环胶州湾海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山东省水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不准客滚船单船公司经营客滚运输业务,客滚船船长和轮机长符合规定条件,所载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彻底整顿前海旅游码头及旅游船只运输秩序。通过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夜总会、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批发贸易市场、中小学校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众聚集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通过整治,火灾事故起数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为重点,认真贯彻《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销业户。通过整治,减少一般事故,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共同负责。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以生产、包装、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7个环节为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取缔非法生产企业;整顿经销秩序,规范销毁行为,深化储运整治工作,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危险品生产企业要基本建立起事故抢救预案。通过整治,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爆炸和中毒事故发生。整治工作分别由市财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邮政局、青岛港务局、青岛流亭机场、青岛铁路分局共同负责。
            (五)矿山和采石场安全整治。以各类小金矿、铁矿、石膏矿、采石场为重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可制度。通过整治,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市
    工商局、市黄金办共同负责。
            (六)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以建筑工地和临建设施为重点,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脚手架使用、深基础开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临建设施与围墙及村镇建设等安全管理规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消除“三违”现象,杜绝无资质建筑施工队伍进入我市建筑市场。通过整治,减少高空坠落、触电、机械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共同负责。
            (七)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重点,加强对承压设备的检测检验,依法坚决查封、淘汰一批不合格设备,保证在用设施报验率、检验合格率达100%。通过整治,防止特大恶性爆炸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
            (八)旅游安全整治。以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饭店、旅行社、旅游设施、旅游船只为重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游船秩序整顿,完善硬件设施,确保在用设备使用安全。通过整治,减少旅游交通和旅游设施伤害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
            (九)海上捕捞和养殖安全整治。以近海捕捞和养殖为重点,严格船只签证验证、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船只出海作业关,依法坚决查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加强教育培训,增强船员海上自救能力。通过整治,消除占用航道捕捞和养殖违法行为,杜绝重大海难事故,减少一般海难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交通局共同负责。
            (十)山林防火安全整治。以各区市林区为重点,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巡视检查,严控进山火种,合理部署灭火设施,提高监控应急能力。通过整治,减少山林火灾事故发生,逐步消除因上坟烧纸引发的火灾事故。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市园林环卫办牵头并负责。
      二、工作要求及措施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本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区市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也要成立有各责任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领导。对前5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各牵头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02〕6号)精神,迅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整治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后5项整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尽快召集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目标、重点、实施步骤、考核验收标准等。各区市要根据各牵头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通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整治目标实现。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计划和部署,加强指导,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部署,并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列为考核各级、各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年度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治目标、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逐步建立市、县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库,制订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治办法及相应的事故抢救预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具有审批、审核、审查、发证、验证、验收、收费等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关,对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查纠和处罚,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从审批、发证、收费等部门开始追究责任。对不负责任、滥发证照和重收费、轻管理以及徇私枉法、隐瞒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四)搞好宣传发动,实行舆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旬)。主要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进行工作部署,搞好组织发动,形成舆论声势。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10月底)。各单位按照整治的内容,组织各项实施工作。重点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行不间断的全面检查,排查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纠。
           (三)验收考核阶段(11—12月份)。按照省业务指导部门和各区市、各牵头部门实施方案,由各部门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考核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于11月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各区市和各牵头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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