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前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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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22-12-26
  • 发布日期 2022-12-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2〕11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在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储备前完成考古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现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共赢。

    二、实施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入库储备前,可以实施考古前置:

    1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2涉及历史城区范围内的;

    3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单位、实施主体和经费来源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申请单位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整理单位。我市具有法定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发掘单位”)为考古工作的实施主体。根据工作需要,考古发掘单位可以指导并联合区(市)文博专业机构开展考古工作,或与具有相关考古资质的单位合作开展考古工作。国有建设出让用地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区(市)由区(市)财政负担。

    (二)考古工作实施

    1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由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考古发掘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计划书》,并报文物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2获得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申请单位须为考古工作提供实施条件,考古发掘单位向所在区(市)文物主管部门交验相关手续和发掘证照后开展考古工作。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应于25个工作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内完成调查、勘探,并于之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超过5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复杂的,考古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文物主管部门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保护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列明。土地供应后,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因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用地规划。

    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发掘单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考古意见书;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考古发掘的,依法依规履行考古发掘程序。遇有重大发现的,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地下文物埋藏点依法登记、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对用地规划作出相应调整。

    4历史上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之前完成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考古意见书。市内三区考古工作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市)考古工作由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三)考古结果运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意见书,按程序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入库工作。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

    四、职责分工

    (一)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考古发掘单位编制市内三区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组织协调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考古意见书。依法组织对全市基本建设工程巡查工作,对未完成考古工作,未获得选址许可的基本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区(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1市内三区。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对本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其他区(市)。负责会同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考古发掘单位编制本区(市)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组织协调本区(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对本区(市)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向本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考古意见书。为出土文物的保存、登记、研究、修复等工作提供场地,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做好出土文物移交、入库工作。

    (三)市、区(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根据土地收储职责分工向市或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据市、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意见书,依法依规收储土地。根据市、区(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存在需要原址保护的考古遗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并适时调整其用地规划。

    (四)市、区(市)级财政部门

    按要求将考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市级文物行政审批部门

    负责办理考古勘探许可。对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土地供应,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

    (六)申请单位

    对具备考古条件的,向市级文物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负责为考古工作提供条件,做好必需的协助。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我市考古前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全市考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良好的考古工作秩序。

    (二)加强财政支持。市、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前置考古经费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考古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急需的考古专业人才,加大与各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加强考古学科建设和能力建设,保障考古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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