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施《清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对《清单》列明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执法适用程序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清单》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和落实不力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本区域、本系统《清单》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市司法局要根据上级要求,依法做好《清单》后续调整等有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