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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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第7、8期
  • 总期刊数 总409期
  • 成文日期 2020-04-30
  • 发布日期 2020-04-30
  •   QDCR-2020-002000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4月22日)

      青政办发〔2020〕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

      (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

      (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

      (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教育等领域的项目;

      (五)优先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设立青岛市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公司组建期间,暂由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与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

      公司组建完成后,撤销基金工作小组和理事会,由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和运作引导基金,不再设立政府审批流程。

      第六条基金工作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组成单位为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

      (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

      (四)决策新增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根据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分别设立,由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成。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具体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方案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统筹确定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筹集和拨付财政出资,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其中需由市政府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牵头提报市政府研究;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按照上级确定的业务监管规则,配合做好私募机构业务监管相关工作,向受托管理机构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审查引导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有关材料的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四)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向受托管理机构开放各领域项目库,积极向受托管理机构推介各领域投资项目;

      (五)市税务局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六)市行政审批局为母(子)基金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参股设立的母(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运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十条母(子)基金企业应在青岛市注册。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母基金原则上应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其中,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基金规模原则上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对主投农业领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50%。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的省、市、区(市)共同出资比例不高于50%。

      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引导基金可围绕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设立项目基金,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母(子)基金投资于青岛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青岛市企业的;

      (二)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青岛市已有企业的;

      (三)投资的青岛市外企业在青岛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四)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为支持青岛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青岛市企业在青岛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六)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市企业或为青岛市引进落地企业的;

      (七)其他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的。

      第十四条母(子)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

      第十五条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除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出资人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七条当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基金管理人如为新设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完成登记: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自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的母(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引导基金对母(子)基金投资额的2%加上年度末投资余额的1%。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母(子)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以下原则,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一)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青岛市注册经营的,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二)在母(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青岛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市注册的情况。

      (三)母(子)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母(子)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母(子)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母(子)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对主投我市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基金,可让渡投资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本条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青岛市注册的情况。

      (四)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五)母(子)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章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以及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确定。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设有机构,与青岛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选定的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母(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三十三条母(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母(子)基金应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等相关要求按时报送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母(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17日)

      青政办发〔202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0年,全市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区(市)均建有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的父母保留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6.统筹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铁办,市妇联、市总工会,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指导监督,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夯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全过程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对参加婴幼儿照护职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支撑

      7.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按分工落实相关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重点民生工程,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健康产业优惠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行业协会。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和发展一批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各级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政府办实事。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典型经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估。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4月30日)

      青政办发〔202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开放,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全市稳外贸工作,实现政策精准有效,结合我市外贸企业实际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网上展会。全力做好网上“广交会”各项筹备工作,做好外贸企业网上参展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展会效果,促进外贸成交水平。推出“云展会”计划,为外贸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线上贸易环境。对外贸企业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云展会”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做好企业参加2020年下半年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开拓新市场、抢抓新订单。统筹区(市)政策加大参展扶持力度,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不超过4万元,不足4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三)支持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拓拉思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合作,举办“中国美妆、青岛出海”线上峰会,组织跨境电商线上交易推广及直播培训等系列活动,帮助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为有实力的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与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建立进出口商品供求信息互通机制。依托青岛友城政府及商协会渠道,宣传推介企业和商品信息,建立国际友城与企业信息直通车;加强与重点市场国家驻华使领馆沟通联系,搭建进出口商品供求接洽桥梁。与东盟理事会有关方面召开视频会议,邀请东盟国家驻华大使及相关外贸企业参加,促进双方经贸合作。(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五)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内电商销售。鼓励外贸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发展自主品牌,在本市电商平台及京东、淘宝等开展优质出口产品线上营销,打通国内电商销售渠道,促进外贸企业国内国际市场协同发展。发挥我市与拼多多战略合作优势,引导更多外贸企业加入“青岛优品馆”,参与“出海优品·e购青岛”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帮助企业筛选国外优质客户、抢抓新订单,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60%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100%扶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二、加强企业经营要素保障

      (七)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基础上,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医疗保险费缓缴,按照《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九)畅通外贸运输通道。统筹海陆空铁资源,发挥骨干海运企业作用,加大客改货、全货机航线开通力度,提升国际班列服务能力,保障国际运输通道畅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港口集团青岛港、青岛国际机场集团)

      (十)畅通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打造“国际空港货栈+跨境卡车航班”模式,打通中日韩海上快线,建设快线物流集散地,建设面向山东辐射全国的空运货物快速物流通道和进出口双向贸易集散地,打造全球跨境电商物流枢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十一)畅通东盟海上快线。打造“青岛—东盟鲜品海上快线”,拓展多式联运快速物流通道,扩大我市与东盟的贸易交流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支持。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微外贸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缓解外贸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外贸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本金,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对于中小微外贸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发挥小微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十五)实施“政银担”担保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体系。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照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银行按其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用于化解不良贷款,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六)加强商务与金融机构合作。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展“稳外贸”战略合作。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我市外贸企业提供100亿元专项融资支持;对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期限基准利率下浮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进出口企业安排延期还本付息;探索通过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账户管理等模式支持外贸企业;为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项目引进推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

      (十七)加大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逐一对接重点外贸企业,力争2020年对我市外贸企业政策性贷款投放不低于200亿元。聚焦受贸易摩擦、经济周期、疫情突发等影响而受困的外贸产业、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重点支持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市场、有品牌、“专精特新”、内部治理比较完善的企业。纾困贷款利率参考CIRR(商业参考利率)定价规则,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式进行报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四、帮助企业减税费降成本

      (十八)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十九)放宽减免滞报金范围。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港口集团青岛港)

      (二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按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落实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三)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强化企业贸易便利化支持

      (二十四)延长加工贸易业务期限。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或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凭企业说明予以延期。(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五)加快出口农产品企业注册。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依据企业承诺,采取文件审核方式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注册,并及时对外推荐。(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六)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范围。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青岛市内所有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二十七)推动新零售模式创新发展。推进“复合式新零售”海关监管服务模式,支持多种外贸形态、多种经营模式、多种消费体验融合创新,推动西海岸全球新零售体验中心建设,以“新零售”助推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

      (二十八)启动我市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业务。完善我市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畅通退货通道,规范开展退货业务,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

      (二十九)优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将全市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降至8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一)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手续。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银行机构实行先入账后提供材料或先办理后补齐资料形式,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三十二)企业投保便利化。推广“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模式,引导小微企业通过“不见面、零接触”的线上投保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小微企业可获得“信保贷”支持。(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市商务局)

      (三十三)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和理赔服务质效。适度放宽理赔条件,提高短期险理赔效率,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简化程序,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应赔尽赔、能赔快赔。(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六、为企业提供更多贸易服务

      (三十四)开展“外事服务进企业”活动。支持外贸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在申办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办理等相关环节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外办)

      (三十五)协助做好外国人来华邀请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需要,为企业邀请经贸、科技等领域外籍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确保重点项目推进和必要的经贸科技等活动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三十六)提供领事保护服务。加强企业驻外人员领事保护宣传,提高我市企业驻外人员境外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公民“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工作体系下,维护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及人员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市外办、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三十七)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建立应对贸易纠纷法律服务团,对企业或者政府普遍关注的贸易纠纷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解读,对重点行业、重点国家(地区)法律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发布《应对贸易纠纷法律服务工作报告》,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合规服务、域外法律查明以及公证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三十八)培育跨境进口商品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整合我市跨境电商供应链资源,扩大跨境电商进口规模,支持在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等重点区域,对以直播、短视频等数字内容为核心的新型电商业态进行规划和培育。(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九)搭建外贸企业线上互动平台。用好“青岛外贸企业助手”小程序,搭建与外贸企业的互动平台,建立企业信息直报渠道,及时发布支持外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收集企业需求和建议。发挥稳外贸企业服务队作用,“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全方位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本通知各项政策措施依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和实施细则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4月1日)

      青政办字〔2020〕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4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6〕5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轻对我市海洋环境、滨海景观、渔业生产和海上重要活动等的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及时预警,重点防控;统一调度,分工协作;属地管理,高效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1.5 风险评估

      自2007年以来,以浒苔为代表的海洋大型藻类每年5月中旬前后在黄海海域周期性暴发,在风场和流场的作用下,漂移至我市近岸海域,并不断生长增殖,在近海和岸滩聚集,致使我市近岸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以浒苔灾害为代表)风险持续偏高。近岸约8.6海里范围内分布的旅游景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沿岸居民生活区、海上运动区和海水养殖区,极易受到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以浒苔灾害为代表)的影响,藻类近岸堆积腐烂以及清运对沙滩的损害较重,易损区域较大。

      1.6 灾害分级

      按照海洋大型藻类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1.6.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我市管辖近岸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其外缘距岸边最近距离在10公里以内,对近岸养殖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养殖产品和滨海风景区产生影响。

      1.6.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灵山岛以北、团岛以东、崂山头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在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5%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对养殖设施造成损坏、养殖产品出现异常,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滨海风景区产生较大影响。

      1.6.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大公岛以北、团岛以东、崂山头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在15%以上、25%以下;对社会敏感海域(如海上重大活动海域、旅游景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下同)产生重大影响。

      1.6.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大公岛以北、团岛以东、石老人海水浴场以西海域出现大面积海洋大型藻类,且覆盖率达到25%以上;对社会敏感海域产生严重影响。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办公,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海洋发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应急工作组研究制定清理藻类计量、处置经费补贴办法;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把握全市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海域打捞和陆域清理藻类计量、处置经费补贴标准;协助市审计局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与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陆域藻类清运现场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运输藻类车辆道路畅通;根据海洋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做好应急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协助市审计局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经费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浒苔处置相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域浒苔处置设施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区(市)政府做好集中处置点和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助选定藻类存放区,并指导做好存放区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有关区(市)政府做好浒苔处置相关市政设施、道路的建设维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沿海区(市)政府做好浅海(“浅海”指距岸200米范围内,下同)、滩涂及陆域藻类监视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沿海藻类卸载脱水地点,指挥、协调、调度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做好浅海、滩涂及陆域藻类的清理;维持陆域藻类清理秩序,保证岸边藻类有序清运;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陆域藻类清运计量;协调有关单位确定压榨藻类存放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配合做好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挥告知营业类游艇(船)和摩托艇等海上船只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协助市海洋发展局做好打捞船只的卸港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沿海区(市)政府做好藻类灾害监视、监测;组织做好灾害等级评估会商,根据灾害级别,指挥、协调、调度、组织海域藻类拦截打捞、卸载压榨和清运工作,保证海上作业安全有序进行;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海域藻类打捞计量;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为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中的海上作业船只、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做好藻类灾害可能影响的滨海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引导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调军地联合处置有关事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防治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藻类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风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信息。

      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打捞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

      青岛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

      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海洋大型藻类进行监视监测,对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海域水质进行监控,分析预测海洋大型藻类的规模、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卸港码头和岸边集中处置点设置压榨打包机,对海上卸载和陆域清理的藻类进行压榨处理;负责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推进大型藻类的综合利用。

      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开展藻类灾害产生机理、发展趋势及对环境影响课题研究;会同市海洋发展局对藻类灾害等级进行划分,提供灾害评估意见;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管辖海域、浅海及滩涂、陆域的巡航、监视监测工作;对辖区内的海水浴场、滨海景区等社会敏感区域设置拦截网;组织力量打捞清理所辖海域及陆域的藻类;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征调打捞应急船只支援市管辖海域的打捞清理工作,做好打捞作业船只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对损毁堤坝进行维护和修复。

      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在启动特别重大、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时,协助有关单位选择设立藻类暂存区,及时完成道路疏通、暂存区平整、设施配套等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相关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自大型藻类灾害进入我市管辖海域开始,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从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主要职责:负责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纪要编发;负责相关证件印制发放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工作;做好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协调军地联合处置有关事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4.2 海域工作组

      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青岛海警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海域处置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预警;对发生海域水质进行监控,对海洋气象、海洋环境进行监测预报,提供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调度专业打捞船进行前沿拦截、打捞;负责海上打捞船只的征集,维持海上交通秩序,做好海上打捞作业船只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为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提供防灾减灾指导;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监视监测预报和海域打捞经费补贴、计量办法,做好海洋大型藻类打捞计量工作。

      2.4.3 陆域工作组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浒苔临时处置场地所在区(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市退役军人局、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陆域处置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灾害监视监测及清理的指挥、协调、调度等处置工作;确定沿海大型藻类卸载脱水地点,做好集中处置点和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维护藻类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及时组织对损毁堤坝进行维护、修复;研究推进大型藻类的综合利用工作;会同有关应急工作组做好陆域大型藻类清运计量工作。

      2.4.4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中央和省媒体沟通协调,做好舆情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媒体对我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工作进行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处置工作情况。

      2.4.5 经费监督组

      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计量数据会签确认;组织对补贴经费的审核、报批、拨付、监督工作。

      2.4.6 专家咨询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北海预报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洋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不断提高打捞清理效率;做好与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

      3 监测预测

      3.1 监测

      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应急监测预报工作,自海洋大型藻类进入我市管辖海域即开始监测预报。组织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定期对发生海域的水文、理化等指标变化情况、以及灾害面积、分布和变化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市气象局加强气象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实时天气预报、海上风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服务信息;沿海区(市)政府组织对近岸海域海洋大型藻类分布情况进行监视监测。必要时,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对重点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分布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监视监测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监控系统观测日志,大型藻类灾害处置期间所有监视监测管理系统要实行全程监控,详细记录海洋大型藻类的分布情况。

      3.2 预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北海预报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根据历年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海域的风场和流场等环境条件,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4.1.1 蓝色预警级别(Ⅳ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北纬35°27′)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4000平方公里以上、6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以上、1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20天内将大规模进入灵山岛(北纬35°44.5′)以北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2 黄色预警级别(Ⅲ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至大公岛(北纬35°57.6′)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6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150平方公里以上、2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10天内将大规模进入大公岛以北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3 橙色预警级别(Ⅱ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8000平方公里以上、10000平方公里以下,实际覆盖面积达到250平方公里以上、350平方公里以下,预计未来7天内将大规模进入市区南部海域,并可能影响管辖的社会敏感海域。

      4.1.4 红色预警级别(Ⅰ级)

      青岛与日照分界线以北的我市管辖海域出现海洋大型藻类聚集现象,分布面积达到10000平方公里以上,实际覆盖面积达到350平方公里以上,预计未来3天内将影响周边主要社会敏感海域。

      4.2 预警发布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通过网络、传真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时,要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应急工作组。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地点、范围、分布面积、覆盖面积、预警级别、发展趋势、灾害发生区域海洋环境条件、预警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区(市)政府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

      (2)海域工作组启动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监视监测和预测预报,对灾害发生海域水文、水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和我市近海气象、海洋环境条件进行监测,分析藻类的规模、发展趋势,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和发展态势,制定和细化海域工作组工作方案,确定卸港压榨点,协调有关沿海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起卸港、压榨设备准备。

      (3)沿海各相关区(市)政府做好海上打捞船只的征集和安监工作,组建海上打捞船队,并会同市公安局做好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工作,通知和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做好防灾减灾准备。海上应急打捞船队和应急预备船队调集和检查海上打捞工具、网包、通信器材、船用物资等,应急打捞船队到指定海域集结待命;应急预备船队原港待命,或到指定海域集结待命。

      (4)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和压榨打包机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做好无害化处置准备工作。

      (5)市海洋发展局组织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业户采取提前采捕、设置挡网、改良养殖池池底、施放有益菌、安装底部微管增氧机等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

      (6)陆域工作组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梯次做好清运人员和物资准备,并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和发展态势,选定藻类存放点,为大规模藻类灾害的无害化处置做好准备。

      (7)各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检查维护藻类拦截网,做好设置海上拦截网的各项准备工作。

      (8)市商务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为海上作业船只和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的准备。

      (9)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提醒商船航行时注意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为打捞船只安全通过航道营造良好通航秩序。市交通运输局指挥通知营业类游艇(船)和摩托艇等海上船只避开打捞船作业区域。

      4.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区(市)政府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各类信息。

      (2)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做好清运人员后备梯队动员工作,随时投入陆域清运工作。

      (3)市商务局协调相关单位为海上作业船只、清运机械提供油料供应。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和海上打捞、陆域清运能力情况,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寻求省级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2)平度市政府和莱西市政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设立藻类暂存区,做好相关设施配套工作。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根据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展态势和海上打捞、陆域清运能力情况,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寻求国家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结果,经会商评估,适时调整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级别。

      当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隐患已消除,或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滨海景观、海洋自然保护区、海上重大活动和渔业生产不会产生影响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市海洋发展局应建立与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我市邻近海域及近岸以外海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情况、发展预测情况及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当上述海域所发生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可能影响我市近岸海域时,应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向各成员单位发布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预警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并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将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相关信息报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进行处置,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与编辑,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6 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

      6.1.1 四级响应(Ⅳ级)

      当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海域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组织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资源协同处置。

      6.1.2 三级响应(Ⅲ级)

      当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应急资源协同处置。

      6.1.3 二级响应(Ⅱ级)

      当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成员单位和市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协调省级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6.1.4 一级响应(Ⅰ级)

      当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各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国家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6.2 指挥与协调

      6.2.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3 应急处置措施

      6.3.1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各沿海区(市)政府根据所辖海域藻类分布情况,适时组织做好海上打捞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在海水浴场、滨海旅游景区等社会敏感区域设置拦截网进行拦截打捞,做好藻类拦截网的检查维护工作,并做好浅海、滩涂及陆域藻类的清运工作。

      海域工作组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及打捞船队在指定海域进行拦截打捞;协调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和单位做好打捞藻类的卸港、压榨和清运工作;青岛海事局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做好船舶交通管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应急出海打捞船舶和人员的备案等工作;青岛海警局执行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任务。

      陆域工作组协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和计量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陆域藻类清运现场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运输藻类车辆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区(市)政府做好道路运输途中的次生灾害防范和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经费监督组对压榨计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计量数据会签确认和监督工作。

      专家咨询组开展藻类灾害发展趋势预警预测研究与技术指导,研究改进高效打捞清理模式,研制快速打捞设施,为海域、陆域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3.2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抽调海域工作组、陆域工作组、新闻宣传组、经费监督组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海域工作组组织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和市应急打捞船队,对重点海域进行打捞和压榨处理。

      陆域工作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工作。

      6.3.3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成员集中办公,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部门、本区(市)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省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驻青部队做好军地联合处置工作。

      海域工作组组织调度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市打捞船队及其他应急打捞资源,对重点海域进行打捞。

      陆域工作组动员全市力量做好浅海、滩涂和陆域藻类清运工作。

      6.3.4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

      6.4 应急结束

      经专家会商评估,确认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隐患已消除,对滨海景观、海洋自然保护区、海上重大活动及渔业生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后,提交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 后期处理

      8.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生产恢复、环境恢复和损毁堤坝维护修复等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完毕后,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和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要及时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和藻类处置费用汇总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应急工作组及时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性质和级别、影响程度、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步骤方法和措施,以及有关经验教训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市海洋发展局应组织沿海区(市)政府对征集的海上打捞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级海上打捞船队档案,动态掌握海上打捞船队状况,保障海洋大型藻类灾害海上打捞需求。

      沿海区(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清运队伍分布档案,分梯次调动现场清运队伍参加藻类清运工作。

      9.2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拦网装备、清理装备等物资储备,加强海上大型藻类综合处置平台的日常维护,不断完善打捞、压榨等设施。科学设置藻类压榨处置地点、船只卸载港口,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工具,做好运输车辆车体防渗、放撒漏措施,保障处置需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9.3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断改善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适时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演练,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9.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大型藻类处置监测预警、物资储备、海域打捞、码头转运、陆域清运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的开展,保障大型藻类处置所需的拦网装备、打捞网具、打捞船只和设施的技术改进,维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期间的正常运转。

      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海洋大型藻类处置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和评估。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打捞清理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沿海区(市)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 责任追究

      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

      (2)各沿海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反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2020年激发消费潜力

      促进消费增长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0年4月11日)

      青政办字〔2020〕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2020年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2020年激发消费潜力

      促进消费增长行动计划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激发我市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消费升级与产业提质一体谋划,供给创新与需求创造一体推进,市场优势与时尚特质一体发掘,实施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实物消费提档升级、农村消费挖潜提升、消费环境优化保障等5大行动,推动消费供给体系、需求结构、时尚特质、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高质量发展。202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增长8%,最终消费率力争达到40%。

      二、实施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行动

      发展壮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仓储物流市场主体,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优化商贸物流设施布局,推动日间夜间消费统筹发展,促进传统商贸流通提质增效。

      (一)批发零售

      1.做大龙头批发企业。面向重点企业,建立市、区(市)协同机制,开展“一企一策”服务。支持重点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保税油品汇兑调和”等新业务。(市商务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招商引贸。梳理国内批发龙头企业清单,利用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上合示范区)政策机遇,大力引进百亿级石油、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主体,以及金属、汽车、医药类龙头企业。(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3.促进零售业稳定发展。落实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稳岗就业等政策,开展“相约春天”促销活动,扶持综合类商贸企业、专业快消品销售企业、连锁超市早开业、降成本、稳经营。开展“2020青岛消费季”购物抽奖等优惠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划建设高端商业载体。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整合提升浮山湾国际时尚高端商圈,加快台东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争创国家级步行街试点。在上合示范区建设进口商品集聚区。构建“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规划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鼓励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消费体验馆。(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海关、上合示范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新零售。开展“直播带货大比拼”活动。实施垂直电商平台培育计划。推广“e购青岛”APP等线上生活服务导购平台,覆盖100万人。组织商业模式创新大赛。利用线上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打造体验消费、网红经济。发展“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争取引进全球、全国知名品牌在青设立区域性法人首店(旗舰店),争取国际知名品牌在青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二)住宿餐饮

      6.支持住宿业创新。出台旅游住宿业规范发展意见。促进经济型酒店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引进建设1—2家4星级以上酒店。鼓励发展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7.引导餐饮业转型。争取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餐饮企业和帮厨企业的总部。举办系列餐饮美食活动。鼓励餐饮企业发展互联网外卖送餐、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仓储物流

      8.鼓励物流业提升。研究促进物流业发展政策,支持创建国家A级物流企业、购买新能源便利快递配送车辆、快递服务末端网络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吸引自有运力中国籍船舶企业和国际航运(邮轮)企业来青注册。落实疫情期间承担国家和省、市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物流费用补助政策。(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壮大物流业载体。建设青岛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快上合国际物流基地等物流枢纽建设。依托上合示范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组建冷链物流产业联盟。争取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第四方物流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夜间经济

      10.打造夜经济消费街区。培育奥帆中心街区等23处夜间购物街区、登州路啤酒街等21处餐饮休闲街区、延安一路等10条以上“酒吧一条街”,打造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支持购物中心、大型商场等延长营业时间,发展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夜间配送餐、“深夜食堂”,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推介“大众最喜爱的20道青岛菜”,办好“青岛海鲜美食节”等活动。(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扩大夜经济文旅消费。提升滨海灯光秀等多角度场景化环境。培育20家主题音乐吧,聚集30个国际化音乐演出团队,开展“青岛夜色美”街头文艺活动。建设“青图驿站”“啡阅青岛”等200处以上微型图书馆和阅读服务点。延迟重点景区闭园时间,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分季节、分批次、分类型地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12.加强夜经济监管服务。完善“夜生活首席执行官制度”,实施夜经济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对连接主要购物、餐饮街区和旅游景点的公交、地铁线路,延长末班车时间。(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服务消费提质扩容行动

      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教育等服务消费信息化、品质化、便利化、融合化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增加服务供给。

      (一)旅游消费

      13.激活旅游消费市场。出台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意见。举办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发放惠民消费券,以政府补贴、专属折扣、商家优惠、积分奖励等形式鼓励市民消费。针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影院等受疫情冲击严重的领域推出定向补贴。开展“百家景区、千家企业、万间客房”集中优惠活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城市旅游营销。与旅游平台合作,策划实施疫情后青岛旅游振兴营销行动。开展青岛旅游目的地城市形象宣传,向在途旅客推送青岛旅游、购物、娱乐信息。制定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演出门票打折等政策。鼓励旅游景区向医务人员免费开放。建设“智慧景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和景区服务。积极引进大型外资旅行社。(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

      15.开发精品旅游产品。用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面向海外市场合作推出“青岛+泰山+曲阜”特色旅游产品,对来青考察线路产品的旅行社给予政策支持。面向本地人、年轻人、亲子人群、商务人群,推出10条旅游精品线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旅游项目建设。推动恒大水世界、方特二期“熊出没”等旅游大项目开工建设,争取重大项目签约落地。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建设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在免税店设立一定面积的国产商品销售区,引导相关企业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国产商品。支持在机场口岸免税店为市内免税店设立离境提货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办好系列重大展会。制定实施加快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办好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峰会、上合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重点会展活动。(市贸促会牵头负责)

      18.发展邮轮经济。推进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更新改造,面向全球开展推介招商。落实邮轮旅游发展奖补政策,吸引国际邮轮公司来青运营,增加母港航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北区政府、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文化消费

      19.放宽文化市场准入。争取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依托自贸试验区,争取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业务,推动艺术品进出口。建立完善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鼓励文化体验消费。发展流量经济,培育网络视听、数字游戏、网络直播、电音电竞等文化新业态。发展安全应急体验培训及相关文创产品,扩大避险、防护、救援等领域消费需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体育消费

      21.发展体育赛事。创立时尚体育节,办好电竞、帆船、马拉松、山地越野、冰雪等时尚体育赛事,评选时尚体育打卡地。扶持足球、篮球、羽毛球职业俱乐部发展,引进高端体育赛事,打造赛事品牌。出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大型赛事活动“一站式”联合服务机制。(市体育局牵头负责)

      22.推动大众健身。制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意见,争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推动体育综合体、时尚运动公园、时尚健身社区、智能健身吧建设。开展“十百千万健康大使”评选、居家健身“每日一练”、休闲健身“1+1+1”金牌教练进机关企业楼宇等活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募集发放3亿元健身消费券,开发线上健身课程。支持企业参评山东体育服务业品牌。(市体育局牵头负责)

      (四)健康服务消费

      23.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控体系,开工建设1000张床位的传染病防治分中心,推进市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山东省立医院(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等项目,推进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市妇女儿童医院西海岸院区、清华大学附属青岛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蓝谷)、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青岛医院、青岛国际友好医院等项目建设。深化国家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试点。(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4.放宽健康服务准入。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联合审批服务,一并纳入培训、评价、监管体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数据共享,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支付。(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培育健康服务业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智慧医院、远程诊疗中心建设。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探讨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培育康复护理、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的医疗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专业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服务消费

      26.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落实养老机构备案制,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开展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落实养老服务减税降费和新建、改造(或租赁)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深化医养结合试点。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开通绿色通道。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居家社区养老。建设90处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转型,建设1.2万张养老床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家政服务消费

      29.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家政服务“领跑者”行动,培育领跑企业、领跑社区、领跑学校(专业)。发展健康美容、家庭管家等高端生活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强化家政从业保障。实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健康体检制度,灵活确定员工制从业人员工时。鼓励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教育消费

      31.加快教育设施建设。推进康复大学、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二期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国际职教城,推进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岛航空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等工作。推动青岛科技大学中德国际校区建设。新建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50所,新增学位9000个。(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教育社会化发展。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探索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发展开放式教育云服务。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实物消费提档升级行动

      围绕实物消费热点,推动住房、汽车、家电、信息等产品消费迭代更新,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消费规模,引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住房消费

      33.鼓励自住性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住房。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土地供给政策。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发展住房租赁消费。制定实施促进住房租赁消费意见,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立租赁市场监测体系,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推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胶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水电路气暖、绿化、停车等小区基础设施更新,修缮房屋公共区域,推进外墙保温、雨污分流、垃圾分类设施改造,完善物业、卫生、养老、托幼、安防、便民市场等公共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启动改造老旧小区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约2万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汽车消费

      36.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深化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加大购车优惠促销和政策支持。鼓励二手车交易。与“一带一路”出境陆路口岸合作,建设二手车贸易物流节点,实现二手车专列首发。(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岛海关、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发展汽车相关消费。支持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建设。新建5万个充电桩、200个充电站。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拓展交通“一卡通”应用,推进ETC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大型交通场站停车场应用。支持汽车赛事、旅游、文化、改装等消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绿色消费

      38.支持绿色商品消费。探讨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折价置换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鼓励购买更加节能的电器产品,规范发展汽车、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业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推动绿色流通发展。创建绿色商场,逐步向超市、专业店等业态延伸,引导流通企业增设绿色产品专区,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倡导流通环节减量包装、使用可降解包装。(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信息消费

      40.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速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布局。加快5G规模组网与商用步伐。深化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通信终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公共安全领域的信息化监测预警产品和故障诊断系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加强信息产品供给。支持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应用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发展可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终端、智慧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消费级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消费产品。推动消费类软件、高端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推荐优质软件产品申报国家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提升安全防护信息化水平,推进人体复苏救生设施、高层逃生装备广泛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农村消费挖潜提升行动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突破平度莱西攻势,补齐农村消费基础设施短板,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农村电商,激发农村消费潜力。

      (一)基础设施

      42.推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快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水电路气、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短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地批发市场、预冷集配中心、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畅通城乡双向联动销售渠道。(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养老、家政、旅游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生活服务均衡发展。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在乡村设立服务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产业融合

      44.促进特色农产品消费。推动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消费,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冷链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参加农业展会、产销对接活动及社区直销。积极应对疫情,扩大粮食和“菜篮子”产品政府储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发展休闲农业消费。培育建设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俗节庆的特色村镇,构建休闲度假为主导、精品线路为依托的乡村旅游体系。加大乡村旅游宣传营销力度,推介10条乡村旅游线路。(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农村电商

      46.支持农村电商平台建设。加大益农信息社建设力度,实现农村服务全覆盖。支持建设农村电商平台,推进需求订单化、种养可视化、安全溯源化。鼓励大型电商平台融入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服务过程。(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电商企业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以返乡创业青年、特色种养大户、农村合作社负责人为重点对象,培养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实用人才。发展淘宝村镇,建设电商特色馆。(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消费环境优化保障行动

      坚持搭平台、抓主体、优环境、强服务,加强清单管理,凝聚工作合力,推动促消费稳增长取得实效。

      (一)重大平台

      48.突出自贸试验区引领。引进国际贸易、航运物流、现代金融企业和项目,在跨境电商、平行车进口、水产品加工贸易等领域加强首创性探索。联合知名外贸交易平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中心,支持设立海外仓、构建境外服务体系。(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海关、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9.加快上合示范区建设。推进上合组织农业地方经贸示范区、上合组织国家食品农产品进口集散中心建设,承接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商旅文化交流项目。增开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客货航班。引进知名跨境电商,设立上合组织国家商品直销中心。(上合示范区管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0.扩容提升综合保税区。依托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即墨综合保税区,拓展国际转口贸易和国际采购、分销、配送等业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在上合示范区建设综合保税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即墨区政府、上合示范区管委、市商务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市场主体

      51.加强企业分类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大力培育消费领域市场主体,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引导外地来青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高质量“准四上”企业储备库。落实新纳统限上批零住餐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2.强化重点领域招商。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娱乐、医疗卫生、教育、文创信息等领域消费发展,建立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目标清单,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消费环境

      53.完善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推出5—10项先进性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探索实施服务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深化家用电器国家级消费品试点,开展20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54.深入实施品牌战略。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整体推介、全面打造“青岛制造”“青岛农品”“青岛服务”“青岛购物”“青岛文化”“青岛旅游”品牌。开展消费领域质量提升行动,制定青岛品牌价值测算体系,推动实施重点消费领域、重点行业品牌高端化工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55.促进消费数据信息共享。聚焦重点消费品和旅游、家政、养老、健康等服务消费,依托“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平台归集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人员数据库。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共用共享主体责任,促进生产信息和质量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依托“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平台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建立重大信息公告和违法违规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围绕日用消费品、物业和装修服务等12大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建立常态化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加强电商消费维权,严格落实网络购买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鼓励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消费政策

      58.加强财税金融支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减税降费贴息稳岗等政策,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等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稳定经营。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需求,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9.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深化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机制

      60.建立促进消费联动机制。构建市政府顶格推进的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增长的协调机制,建立消费领域重点企业服务清单,实施区(市)、部门促进消费责任制,加强企业服务,推进项目建设,扩大招商引资,强化政策落实。完善督导评估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61.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加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网络销售新业态、城市商业综合体消费新模式统计。完善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教育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发展水平

      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4月14日)

      青政办字〔2020〕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助力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推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评价机制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围绕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坚持全面反映、突出重点,目标引领、加快发展,问题导向、推动创新的基本原则,以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构建指标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机制,全面、系统、综合反映全市社会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快推动我市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范围及指标体系

      (一)评价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共分为人口就业、生活水平、健康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6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详见下表)。

      青岛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单位权重数据来源人口就业1人口增长率%3市统计局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4市统计局3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4市统计局4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增长速度%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活水平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元、%5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元、%5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8规模以上文化娱乐业企业工资及增速元、%5市统计局9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3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10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数辆3市交通运输局健康服务1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市卫生健康委12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人员数人3市卫生健康委1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标率%4市卫生健康委14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3市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15万人拥有提供住宿社会机构床位数张3市民政局16万人拥有普惠性幼儿园学位数个3市教育局17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平方米3市文化和旅游局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3市统计局19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3市体育局20万名残疾人拥有专业康复机构数个3市残联公共安全21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4市市场监管局22药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4市市场监管局23千名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4市应急局24万车死亡率*人/万车3市公安局生态环境2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市园林和林业局26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3市园林和林业局27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市生态环境局28省控以上地表水断面达标率%4市生态环境局备注:“*”指标为逆指标

      三、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多个领域,为体现整体性和动态化,采用综合评价方法,通过赋予权重、消除量纲,将所有指标汇集形成一个总指数。

      (一)确定指标权重。根据评价指标的综合性、重要性、敏感性、独立性和可信度,分别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

      (二)确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允许范围,即最优值、最差值,允许范围是指最优值与最差值之差。

      (三)计算各项评价指标的功效系数,对指标值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指标值,Zi为指标值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标准值。

      (四)测算领域指标评价分值,为经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标准值乘以权数所得的单项指标评价分值之和。

      其中,Wi为指标xi的权数。mj为第j个一级指标中第1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序数,nj为第j个一级指标中最后1个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序数。

      (五)测算各区(市)综合评价分值,为各区(市)领域指标评价分值之和。

      其中,Ft为t区(市)综合评价分值。

      (六)测算全市社会评价总指数,为报告期评价指标与基期评价指标之比乘以权重再相加。计算公式为:

      Xip表示i指标的基期指标值,Xiq表示i指标的报告期指标值,T为评价指标数量。

      四、评价结果发布

      青岛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实行年度发布制度。2020年4月30日前,相关部门将2015—2018年全市及各区(市)有关指标数据通过金宏网按规定格式发送至市统计局(联系人:陈菁,联系电话:85912273)。市统计局审核、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6月底前发布2015—2018年全市评价结果。今后每年8月底前,相关部门将上年度全市及各区(市)有关指标数据通过金宏网按规定格式发送至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按程序于9月底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评价结果。

      五、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会同各数据来源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和1名联络员并于4月23日前报送至市统计局,确保按时限、按格式要求报送各项数据。市统计局负责按程序和时限发布评价结果,重大事项及时报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工业互联网

      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2020年4月17日)

      青政办字〔2020〕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新型工业化的关键支撑,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方案》的重要性,树立平台思维、生态思维,强化系统布局、整体推进和协同作战,构建全要素、全生产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新型工业生产制造和服务体系。

      二、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推动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青岛市工业互联网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0—2022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7、8期)人事机构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7、8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3月31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

      路玉军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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