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DCR-2020-001000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2020年3月16日)
青政发〔202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发〔2015〕6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登记号为QDCR-2020-0010003。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登记号为QDCR-2020-0010004。
QDCR-2020-0010005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3月20日)
青政发〔202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修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和宣布失效3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12件)
2.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35件)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2件)
一、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五款修改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0号)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增加“医疗保障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医疗保险稽核机构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三)将第七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稽核机构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青政发〔2010〕18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中的“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质量检测等制度”修改为“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质量检测等制度。”将第二项中的“工商、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
(二)将第三部分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63号)
(一)将第七项中的“经济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将第九项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五、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7号)
(一)将第十条中的“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教育(市委高校工委)”修改为“教育(市委教育工委)”,“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删去“畜牧、粮食”,将“海洋与渔业”修改为“渔业”。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场价格实施全面监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和大宗粮食价格进行重点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对肉蛋菜及其他相关商品的批发和供应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情况,以及生猪、禽、蛋和奶牛等相关畜禽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情况进行重点监测;渔业部门负责对水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17号)
(一)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第三项中的“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第四项中的“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三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市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省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将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七、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31号)
(一)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申请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修改为“申请组织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21号)
将第六项中的“市交通运输委”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修改为“市应急局”。
九、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8号)
(一)将第六部分修改为:“本区划未包含的水库和河道等地表水体由各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水体因国家现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本次暂不划分,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后另行划分。”
(二)将第七部分修改为“本区划由青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将第八部分修改为:“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
将第三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
(一)删去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四)将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审计、大数据、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十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
将第十一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35件)
一、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111号)
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1〕19号)
三、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109号)
四、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3〕31号)
五、关于加强电镀行业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4〕15号)
六、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4〕43号)
七、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39号)
八、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4〕11号)
九、关于印发《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45号)
十、关于建立青岛市出口农产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7号)
十一、关于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82号)
十二、关于印发青岛市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7〕2号)
十三、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9号)
十四、关于推进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44号)
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
十六、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
十七、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46号)
十八、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9〕5号)
十九、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
二十、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09〕67号)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13号)
二十二、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8号)
二十三、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8号)
二十五、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
二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45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
二十八、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
二十九、关于明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28号)
三十、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标准体系建设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的意见(青政发〔2011〕41号)
三十一、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4号)
三十二、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39号)
三十三、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
三十五、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和部分道路
调整起止点的通告
(2020年3月27日)
青政发〔202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调整部分道路起止点。现通告如下:
一、新建道路命名(86条)
(一)市南区(2条)
1.中宁路:西南起巢湖路,北止宁夏路。
2.卫宁路:东起微山湖路,西止高邮湖路。
(二)市北区(27条)
3.西秀路:东起金沙路,西止馨乐广场。
4.正安路:东起金沙路,西止孤山南麓。
5.瑞安支路:东起瑞安路,西止瑞昌路颐和广场。
6.紫云路:东起雍翠花苑东南门,向南折西折西北止四流南路。
7.浔阳路:东北起萍乡路,西南止宜阳路。
8.宣化支路:南起杭州路,北止宣化路。
9.崇义路:南起杭州路,向北折西北止会昌路。
10.关岭路:东南起西秀路,西北止金沙路31号仓库门口。
11.都昌支路:东北起都昌路,西南止顺昌路。
12.梁平路:东南起重庆南路,西北止青岛第二十三中学。
13.开州路:东起梁平路,向南折西北止嘉定山社区门口。
14.南京支路:东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门口,西南止南京路。
15.平安支路:南起南公司社区北门,北止平安路。
16.铜梁路:南起瑞昌路,北止开州路青岛重庆路第三小学门口。
17.同德支路:东起劲松三路,西南止同德路。
18.东宁支路:东起东宁路,西止宁安路。
19.合肥支路:南起合肥路,向北折西折北止东宁支路。
20.同安支路:南起青岛能源开源热电东山热力公司门口,北止同安路。
21.连云港支路:东起连云港路,向西折南经璟台小区门口转向西南止山东路。
22.绣惠路:西起大港纬五路,向东北折西止普集路。
23.方城路:东起唐河路,向南折西止大沙支路。
24.镇平支路:东起傍海中路与镇平路交界处,西止瑞海北路。
25.川汇路:东北起洛阳路,向西南折西北止周口路。
26.绥宁支路:东起常宁路,向西南折西北止绥宁路。
27.崇礼路:东起宜昌美景南门,西止兴隆三路。
28.丰宁路:南起兴隆三路,北止海湾花园东门。
29.玉潭路:南起哈尔滨路,北止宁乡路。
(三)李沧区(6条)
30.开阳路:南起十梅庵路,北止湘潭路。
31.普安路:南起十梅庵路,北止湘潭路。
32.遵义东路:东起景平路,西止遵义路。
33.祥云路:南起遵义东路,向北折西止文昌路。
34.英山路:东起九水西路,西止清泉路。
35.康山路:东起九水西路,向西折南止英山路。
(四)黄岛区(31条)
36.山王河路:东起康岳路东端,西南止牧马山路。
37.康岳路:南起山王河路,向北折东形成环路后止山王河路。
38.山龙河路:东起团结路,西止康岳路西端。
39.蟠龙河路:东北起团结路,西止魏家庄。
40.牧马山路:南起山王河路,北止蟠龙河路。
41.云顶山路:南起山王河路,东北止泺河路北300米处。
42.泺河路:东起云台山路,西止云顶山路。
43.港融路:南起集成路,北止G204国道。
44.集智路:东起港兴大道,西止港融路。
45.陇南路:东起拥军路,西止石门寺路。
46.海防路:东起三沙路,西止拥军路。
47.映山红支路:南起映山红路,北止海湾路。
48.融合支路:东起映山红支路,西止融合路。
49.云慧路:南起蓝湾慢道,北止东岳东路。
50.兰东支路:东起辛屯路,西止兰东路。
51.星云路:东起星海湾路,西止云慧路。
52.蔡家庄路:西南起星海滩路,东北止胶州湾东路。
53.东华山路:西南起金孔雀路,东北止胶州湾东路。
54.东华山支路:东南起郑戈庄路,西北止东华山路。
55.四季山路:南起香江路,向北折西止五台山路。
56.宁江一路:东起清凉山三路,西止清凉山一路。
57.宁江二路:东起清凉山三路,西止清凉山一路。
58.宁江三路:东起清凉山三路,西止清凉山一路。
59.清凉山一路:南起汉江路,北止宁江三路。
60.清凉山二路:南起汉江路,北止宁江三路。
61.清凉山三路:南起汉江路,北止宁江三路。
62.通达山路:南起长江东路,北止东江路。
63.松花江支路:南起松花江路,向北折西止团结路。
64.凤玉路:东起凤凰山路,西止玉泉路。
65.瑞福路:东起风河大坝,西止西外环路。
66.万松路:南起背儿山路,北止祠堂村。
(五)城阳区(20条)
67.阜城支路:东起阜城路,西止山城路。
68.山城支路:东南起阜城支路,西北止山城路。
69.春城支路:东起弘通和田城西侧,西止春城路。
70.荟城支路:东起荟城路,西止瑞阳路。
71.和阳支路:南起和阳路,北止正阳中路。
72.润城路:南起瑞德路,北止文阳路。
73.建文路:东南起阜城路,向北折西止长城路。
74.建文支路:南起建文路,北止礼阳路。
75.长城支路:西南起黑龙江北路,向北折西北止长城路。
76.瑞军路:南起云河路,北止月河路。
77.清晖路:东起金秋泰和郡东南侧,西止黑龙江中路。
78.太和山路:东南起玉虹路,折西止王沙路。
79.源山路:东北起少山社区,西南止王沙路。
80.华清路:南起太和山路,北止源头河南岸。
81.红霞路:南起玉霞路,北止小水河。
82.崂水路:东起王沙路,西止天风南路。
83.景明路:南起银河路,北止书雨路。
84.大明寺路:南起银河路,北止张家庄社区。
85.凤来路:东起龙游路,西止龙翔路。
86.龙章路:南起凤祥路,北止春阳路。
二、调整起止点道路(22条)
(一)市北区(3条)
1.宁安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同德路向东北延长至滁州路。
2.北仲路:起点不变,止点由镇江路向东延长至军官小区门口。
3.大沙支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开封路向北延长至唐河路。
(二)李沧区(3条)
4.景平路:起点由遵义东路向南延长至十梅庵路,止点不变。
5.玉液泉路:起点由华楼山路调整为万年泉路,止点不变。
6.华岩山路:起点由甘泉路调整为玉液泉路,止点不变。
(三)黄岛区(9条)
7.团结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昆仑山北路向西延长至蟠龙河路。
8.桃林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三沙路向西延长至山川路。
9.翠岛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三沙路向西延长至山川路。
10.海崖路:起点不变,止点由三沙路向西延长至山川路。
11.海湾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山川路向西延长至石门寺路。
12.拥军路:起点由映山红路向南延长至海崖路,止点由山川路调整为陇南路。
13.秀谷路:起点由映山红路向南延长至海崖路,止点不变。
14.星海湾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滨海大道向北延长至郑戈庄路。
15.玉泉路:起点由临港路向南延长至凤玉路,止点不变。
(四)城阳区(7条)
16.惠宁路:起点由白沙湾路向东延长至瑞军路,止点不变。
17.夏塔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南流路向西延长至重庆北路。
18.怡海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润泽路向北延长至火炬路。
19.华安路:起点由玉晖路向东南延长至王沙路,止点不变。
20.玉霞路:起点由黑龙江中路向东延长至丹山岭,止点不变。
21.景平路:起点由湘潭路向南延长至遵义东路,止点不变。
22.毛公山路:起点不变,止点由王沙路向西延长至贾家营社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尽快设置道路标志,编排楼、门牌并规范钉挂。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31日)
青政发〔202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就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落实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1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按每新吸纳1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准。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各类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性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组织青年见习不少于1万人;对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见习基地可为就业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可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提高今明两年市、区(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就业援助
对2020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依托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对2019年12月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发放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2019年年底到期后延长实施1年。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实施新就业形态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聚焦养老、托育、家政等就业潜力大领域,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生活服务业。完善灵活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2020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但仍未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乡村创业行动
增加信贷供给,城商行、农商行县域吸收存款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创业。持续扶持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乡创平台,将乡村创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乡村振兴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支持区(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退役军人、企业家等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创业带头人,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九、加大创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范围内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0.5个百分点。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可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各类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培训。鼓励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将灵活就业和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纳入家政服务业培训补贴范围,将2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将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大力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优化创业补贴政策
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我市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放宽落户政策
做好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国(境)内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在青落户工作。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储备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有组织地开展人力资源输入,各区(市)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期间介绍技能型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1年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介绍1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升级线上招聘平台,开展常态化网络招聘活动,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模式。鼓励社会机构在市外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设立劳务合作站,搭建跨区域劳务合作平台,可根据服务效果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四、强化失业风险防控
加强企业用工变化和就业失业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做好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 完善预警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设立市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专账管理。各区(市)可参照设立本级就业风险储备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五、加强组织落实
落实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就业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按规定对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与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外,其他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3月18日)
青政办发〔202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支持我市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展壮大整机及系统集成
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加强关键零部件配套
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新建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鼓励企业上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机器人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四、支持企业规范发展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行业联盟发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的机器人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五、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平台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在我市建设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六、支持建设检测、认证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
在我市注册并获批建设的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八、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对我市企业研发生产的列入省级首台(套)新产品目录及首购创新产品目录的机器人产品,按产品年销售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买上述产品的本地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购买产品为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九、支持举办机器人大赛活动
经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国家级机器人大赛活动,每次按活动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十、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创新、研发、人才、培训、会展、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3月5日)
青政办字〔2020〕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青岛市跨区(市)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针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制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辖区应急体系管理。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1.4 预案衔接
1.4.1本预案是《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各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辖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专项预案。当跨区(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区(市)应先期启动辖区应急预案。
1.4.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4当本市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市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区(市)相关预案视情启动。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青岛分中心、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职责详见附件。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区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2.3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市应急局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应急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事件调查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应急供水保障组:市水务管理局牵头,由青岛水务集团、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青岛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保障组: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新闻宣传组:事发区(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确定牵头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两微一端”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市水务管理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市应急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市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市水文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8)水源地所属区(市)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区(市)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预警分级。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各区(市)非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区(市)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预警信息由事发区(市)政府组织制作、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市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预警行动。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区(市)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市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4预警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82875110。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市应急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信息通报。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3.3报告内容与方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 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4.1.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1.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 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4.2.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4.2.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2.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2.5备用水源地情况;
4.2.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5.应急响应
5.1 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开展预警行动,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应急监测。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①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⑥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④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先期处置。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水源地及其辖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现场处置。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超标项目推荐技术浊度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色度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碳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嗅味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碳氟化物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氨氮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铁、锰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挥发性有机物生物活性碳吸附三氯甲烷和腐殖酸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碳、生物活性碳;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碳有机化合物生物活性碳、膜处理细菌和病毒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藻类及藻毒素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5.2.5供水安全保障。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3 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 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6.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 应急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碳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7.7 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8.2 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区(市)政府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ZP(]附件
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日常职责应急职责指挥部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物资及工作经费;
(5)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1)分析、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统一指挥、协调跨区(市)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3)贯彻执行本市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5)加强信息收集,组织专家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加强监测预警,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审批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的现场处置方案;
(7)停止取水后,协调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
(8)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9)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10)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1)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定期更新组织指挥机构及专家库名单,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组成部门市生态环境局(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督性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承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1)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负责跨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4)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
(5)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6)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测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市公安局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协助当地区(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疏散事件发生区域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市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适当激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水源地汇水区内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水源地汇水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督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监督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4)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1)协助处置因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3)负责所辖范围内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调查;
(4)负责事件现场路桥的抢修保通工作;
(5)按指挥机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水务管理局(1)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供水单位水质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
(3)负责水源地管理机构、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4)负责组织水源地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
(5)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1)接到水源地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状况;
(2)负责组织水源地管理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4)负责指导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6)配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1)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3)参与农业生产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
(4)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水质卫生日常监督管理。(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3)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对措施;
(4)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区(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市应急局(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防止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1)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3)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支队(1)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2)实施救援后的洗消。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水文局做好水源地及上游连接水体水文数据日常监测,及时上报水文异常信息。(1)负责布设应急监测水文断面,提供监测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2)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工作。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1)贯彻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本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开展区(市)一级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1)负责组织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服从指挥安排;
(3)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青岛分中心(1)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1)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
(2)外来客水受污染时,负责对接省水利厅开启泄水闸分流污染水体,必要时,切断客水供水;
(3)待应急结束后,恢复客水供水。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1)负责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
(2)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和
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3月20日)
青政办字〔2020〕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92号)、2015年9月22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9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影响正常供水。
1.6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5万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30万户以上、50万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遭遇严重干旱,主要客水取水量不足,造成全市性水厂限产超过30%的。
1.6.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5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因水源污染、水源不足等原因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水务集团,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主管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情况下饮料、瓶装水、桶装水等生产企业的统一生产调度。
市公安局:维护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供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以及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建筑、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供热、燃气设施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综合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收集、报送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厂出厂水、用户末梢水的水质应急监测,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调拨供水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供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银保监局:协调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水务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范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供水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物资发放的组织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1.1蓝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2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30%以上、50%以下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3橙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0万户以上、50万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50%以上、70%以下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4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70%以上,可能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
5.2时限和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5个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包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610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本领域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供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接赴现场媒体记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设施抢修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及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供水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居民应急生活用水供应及组织发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
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单位牵头,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人员食宿,以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和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至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设置警示标志;发布信息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至现场参与处置;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采取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供水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国家、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快速、有序、协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6.8社会动员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微信、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供水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鼓励供水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救助方面的作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
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一般供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区(市)政府、市政府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水务集团等市属供水、市政企业,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进行现场处置。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相关区(市)政府和企业可与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设备、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确保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用水。
9.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3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和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预案管理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排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排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方面生产运行过程中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排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目前,城市排水总体形势严峻,排水行业管网建设多方投资、多头建设,部分排水设施建管脱节;排水设施质量良莠不齐,部分老旧管网不能满足排水需要,一旦出现冒溢、塌陷等将对环境和交通产生较大影响;部分路段地势低洼,特别是铁路桥下位置,强降雨时汇水超过排水设施排放能力,造成严重积水,对交通及安全形成严重影响;部分明沟被违规覆盖,部分暗渠上方违规加盖建筑物,暗渠内一旦因可燃气体积聚或油气泄漏流入遇明火爆燃,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城市排水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市政道路大面积积水、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等;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因停电、主要设备故障、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停运,产生污水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厂沼气系统、污泥储运处置系统、排水收集输送系统内,因沼气积聚、油气泄漏等原因发生爆燃;污泥运输撒漏导致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污泥非法处置污染环境、地下排水管道漏水或断裂掏空地下、施工接管或回填不规范、暗渠盖板破损导致路面塌陷;排水检查井盖、雨水篦子缺失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下井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进入雨污水检查井、暗渠等有限空间,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窒息、中毒。
1.6事件分级
排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2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3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水务集团,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排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排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职责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排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组织排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排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市公安局:维护排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排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受损市政道路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供热、燃气设施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综合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收集、报送排水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排水设施的应急抢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或参与排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银保监局:协调保险机构做好事后保险理赔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水务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和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按操作规程参与应急救援。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善后工作;组织指挥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完善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应急值班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根据历年排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对外地已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排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城市排水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2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社会秩序一定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较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3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重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特别重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人员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泵站等重要排水设施的巡检和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国务院、省领导或工作组来青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其他应急排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排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个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610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排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排水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对接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拨付应急处置经费,筹集、调拨应急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安排抢险工作人员食宿。
设施抢修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单位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和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视情设置防护栏警示牌等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积水区域;及时组织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清理垃圾,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应急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对积水部位进行不间断巡视,发现排水不畅时,及时打开雨水斗、检查井加快排水,并在打开的雨水斗、检查井上设置防护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设置排水泵,对重点积水部位实施强排;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积水部位超过危险水位时,及时采取断路措施,防止伤车、伤人;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排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快速、有序、协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
6.8社会动员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微信、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排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鼓励排水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救助方面的作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物资设备和救援队伍保障
各排水专业单位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以排水专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各区(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水务集团建立市级排水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区(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确保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3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和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排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的频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排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市)排水企业的相关预案报本区(市)主管部门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人事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6期)
近期市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2020年3月27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孟庆胜、向志强、郝国新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赵士玉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朱铁一兼任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纪晓龙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隋斌兼任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郭宝存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青岛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局长;
王振东为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局长;
苏建光、滕军红、陈卫华兼任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平为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戚永战为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丁伟为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卫东为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姜民秀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张千为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
王少虹为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三年)、董事(任期三年)。
免去:
路玉军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马继世的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常务副局长职务;
熊红的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刘树业的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丁伟的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孙卫东的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
姜民秀的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张千的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
王少虹的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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