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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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期刊数 总407期
  • 成文日期 2020-03-15
  • 发布日期 2020-03-16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

      青岛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2020年2月25日)

      青政字〔2020〕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就做好《青岛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实施《规划》是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各区(市)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各项任务落实,每年将《规划》执行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我市住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青岛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2020年3月4日)

      青政字〔202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重大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客观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保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准确把握普查规范标准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强化普查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市)普查领导机构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组建完成,各镇(街道)普查领导机构应于2020年4月底前组建完成。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充实普查机构,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四、认真落实普查所需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优先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确需购置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节约经费支出,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区(市)财政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区(市)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

      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对兼职人员给予劳务补助,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二)强化协同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和相关资料信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共同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

      (三)选优配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员”选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选聘到“两员”队伍中来。着力加强普查业务知识、工作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两员”素质能力满足普查工作要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要切实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各区(市)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确保数据质量。各级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质量意识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普查工作各环节。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发生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六)强化工作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普查方案确定的任务进度,制定科学的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将普查开展情况作为统计督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期督查、实时调度、及时通报、严格问责等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青岛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青岛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岐涛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毛加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郑秀敏市委统战部副巡视员

      张升强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秦宇辉市委台港澳办副主任

      徐守国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姜元韶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中国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

      王振竹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新锋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红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级巡视员

      王集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杜本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琳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杜维平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祥瑜市外办副主任

      毕见清市市场监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李坤兴市统计局副局长

      郑娟市医保局副局长

      张艳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刘本记青岛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陈涛武警青岛支队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刘岐涛兼任办公室主任。2022年12月3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年2月12日)

      青政办字〔202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0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数字青岛2020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年)》,加快推进数字青岛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发展新一代数字设施

      (一)升级改造信息通信网络。编制出台青岛市5G基站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年),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市通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高速光纤宽带网建设,扩容城域网带宽,推进全光网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宽带普及提速,全市固定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85%,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88%,200M以上固定宽带用户占比达到50%,农村100M以上固定宽带用户占比达到50%。推进5G网络部署和商用推广,加快建设多功能杆、柱、桩等新型智能感知设施,支持5G规模组网建设,基本建成覆盖中心城区的5G移动网络。完善海洋信息通信网络,构建近海移动通信基站群,海上3G、4G、5G、NB-IoT近海网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完成全市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IPv6改造,新入网网关、路由器等固定终端支持IPv4/IPv6双栈,完成LTE核心网、接入网、承载网、业务运营支撑系统等IPv6改造,新入网移动终端支持IPv4/IPv6双栈。(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网络应用基础设施。推进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汇聚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公共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平台数据,初步实现网民、企业和政府三类数据的汇聚。建设开放式重点行业大数据创新平台,利用开源模式和开放社区资源,吸引广大开发者参与,促进共性技术研发,在重点行业领域建成一批重点行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城市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云计算开放创新平台,扩大政务云建设规模。(市大数据局负责)

      二、培植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

      (三)加快特色数字经济园区建设。鼓励各区(市)建设特色明显、辐射带动性强的数字经济园区,培育市南软件园等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加快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华为科技产业城、金蝶软件园、华录山东总部基地、蓝谷高新区数字经济园区、大数据云计算综合示范园区、金口视频大数据中心、浪潮青岛大数据产业园和轨道交通智慧产业园、青岛地理信息产业园、夏庄智慧产业生态城、莱西大数据VR数字小镇、山东大学—青岛虚拟现实研究院、中国网络空间安全(青岛)产业园、华大基因北方中心等一批数字经济园区和项目建设。(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5G高新视频园、青岛国际创新园、青岛国际特别创新区等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市大数据局,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培育一批面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领域的骨干型、创新型企业,全面提升园区综合实力与品牌影响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初步形成1—2个核心引领性信息产业特色发展集聚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540亿元,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235亿元,大数据、云计算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60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大型龙头骨干企业的产业优势,大力培育公共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型软件,在工业软件领域形成初步发展规模。加快自主可控的智能设计与仿真、制造物联与服务、工业数据处理等高端工业软件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形成一批面向智能制造的工业APP和解决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重点支持崂山区青岛芯谷、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德生态园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歌尔微电子研究院等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初步形成集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终端产品生产和人才培养培训“五位一体”的产业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崂山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安润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及研发中心、芯恩集成电路制造、碳化硅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集成电路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莱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海尔国际信息谷、海信信息产业园等新型显示产业园、家电及电子信息国家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打造世界级智能家电产业集群。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园,打造集终端产品研发、卫星导航芯片、集成电路、北斗卫星应用于一体的产业集聚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青岛国家保密技术产业园等相关产业园区做大做强,打造保密技术产业高地。(青岛高新区管委、市委机要保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技术协同发展,推动国家级虚拟现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青岛市虚拟现实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崂山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聚集,支持一批人工智能重点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深度赋能本地优势制造业产业,推动人工智能基础软硬件本地配套建设,构建梯次连续的人工智能生态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市南区动漫产业园、崂山区国际创新园、青岛西海岸新区东方影都等园区,加快超高清视频技术在家庭娱乐、医疗健康、工业制造等领域融合应用,推动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南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初步建成1—2个车路协同自动驾驶车辆应用发展“特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即墨区政府、莱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布局量子通信、海洋超算等高端前沿信息产业,先行建设量子保密通信“齐鲁干线”及城域量子保密通信网络,应用超级计算提升海洋领域下一代国产超算能力。(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大数据局,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加快支撑工业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型智能网关应用,规模部署IPv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初步形成5个功能完善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推进企业上云平台,上云企业数量达到2万家,重点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得到广泛应用。构建工业互联网创新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支持传统产业装备智能化升级改造,培育5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建成10家智能工厂和30个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84。加快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涵盖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工业互联网多层次安全保障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发展智慧信息服务业。积极发展互联网数据服务等行业,推动百度(青岛)创新中心、青岛—亚马逊AWS联合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业,形成一批面向制造、金融、物流、交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智能商业服务,提供基于大数据的精益生产、精准营销、精准决策等商业化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型开放式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数字化设计企业,发展制造业电子商务外包服务,支持面向制造企业的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快发展基于数字化的新零售、分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在医疗、养老、家政、教育、健康、体育等领域推动建设一批大型生活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实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600亿元,生活性服务业智慧化水平明显提升。(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发展数字商务新业态,推动产业集群电商化发展,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服务外包,建成新兴产业孵化与双创示范基地。(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李沧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胶州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保税港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特色高效现代数字农业。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深化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产运销”电子商务一体化发展,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智慧农业示范区建设,持续推进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数字农业示范样板。强化品牌培育,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包装、运销各环节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升。构建质量智慧监管体系,实现市、区(市)、镇(街道)三级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初步完成青岛市智慧农业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中心建设,汇集整合畜牧业安全监管、农药监管、农产品质量追溯、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信息平台数据资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中国建材·凯盛浩丰智慧农业田园综合体建设,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美丽乡村和智慧农业小镇的国家级样板。(莱西市政府负责)推进全国土地数字化暨华为智慧农业物联网产业园项目建设,打造盐碱地稻作改良国家示范推广基地、土地数字化国家级科研平台和国内外盐碱地稻作改良产业链生态圈联合创新总部基地。(城阳区政府负责)

      (八)提升重点行业数字服务能力。加快智慧港口建设,推进港口物流电商云服务平台试点工程建设及应用,推动建设物流信息交易平台,借力“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网络货运新模式,形成智慧物流典型示范应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青岛港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运输方式、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共用,实现沿海港口、内陆无水港及多式联运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技术化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搭建开放式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金融服务信息支持平台建设,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围绕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旅游与文化、教育医疗、行政服务、社会保障与社区服务等领域,推动全市综合支付云平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建成1—2家全面数字化景区,初步建成旅游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加快青岛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中国(青岛)新媒体基地建设,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大力发展内容创意、数字媒体、3D动漫、VR/AR游戏和视频等数字产品,培育1—2家数字出版骨干企业,青岛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基地年产值达到50亿元。(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与推广应用,拓展“单一窗口”特色服务功能,优化进口换单、押箱、提箱等业务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市口岸办负责)

      (九)加快园区数字化转型。启动数字园区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创新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推动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建成2家示范性数字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普及率达到40%。构建园区管理与服务平台体系,提升园区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国产化产品公共研发支撑平台、适配测试平台等第三方服务设施,提高信息技术认证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能力。(李沧区政府负责)

      三、打造政府数字治理新模式

      (十)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市、区(市)两级信息资源共享率和公开率分别达到40%和13%。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完善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及相关服务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事项资源整合,为市民提供掌上“一站式”办事服务。(市大数据局负责)加大“互联网+审批服务”推进力度,完善网上审批平台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设,行政许可网上可办率达到90%。加快“审批服务智能化”发展,推进“秒批”改革,初步建立“秒批”工作规范和清单。(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完善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点建设,将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平台运行管理,初步实现“一网通办”。(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丰富线上办税渠道,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加快建设青岛市非税管理和收缴平台,推动非税管理票据和收缴电子化,实现非税便捷支付。(市财政局负责)搭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事项网上运行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电子、纸质、音像记录方式相互融合和行政执法实时监督。(市司法局负责)

      (十一)推进政府协同办公数字化转型。建设市级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初步实现与省平台对接,推进全市统一的政务移动协同平台建设,搭建移动工作门户。推进全市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集约化平台对网站进行管理。推进重点项目可视化大数据服务督导平台建设,完成金宏办公和移动办公系统升级。(市大数据局负责)推进智慧档案馆二期工程建设。(市档案馆负责)

      (十二)提升政府治理决策数字化能力。推动政府决策系统平台建设,整合汇聚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建立政府决策支撑模型,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开展政务决策大数据应用创新行动,在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应用,实现政府治理决策模式创新。(市大数据局负责)加强经济动态监测、趋势研判和综合分析大数据应用,初步建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和财政数据中心建设,深化财政数据分析和应用,辅助财政管理和决策。(市财政局负责)加快构建审计综合作业平台、审计数字化管理平台、审计大数据中心、综合服务支撑系统,形成数字化审计体系。(市审计局负责)建立统计数据资源整合与应用分析平台,实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和社会第三方统计数据互补运用和关联分析。(市统计局负责)

      (十三)推进重点领域协同精准治理。推进城市智慧云脑建设,汇聚政务数据、城市运行数据和社会数据,推动数据治理和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整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完善行业智慧化平台,数字城管覆盖率达8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快建设智慧林业和园林地理信息、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预警等系统。(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加快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完善环保云平台、一站式访问门户、场景化核心应用、大数据应用等系统,构建生态环境数字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初步建成,大气、水、土壤、生态、辐射等多种环境要素及各种污染源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构建统一的数字化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市场管理风险监管平台建设,加快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推动应急通信网络和应急平台建设,加快城市基于1.4G频段的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建设,推进应急信息的整合共享,加强应急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推动市级应急平台与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衔接,并与各区(市)应急平台贯通,形成一体化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体系。(市应急局负责)深化“平安青岛”建设,持续推进“雪亮工程”,推动应急响应和指挥决策、公共安全大数据等综合应用,推进云计算、智能感知、视频大数据等平台建设,推进部门视频联网整合共享,构建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和数字化应急指挥体系,初步建成公共安全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自然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与协同使用。(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民生服务数字新体验

      (十四)推进民生服务便捷化。推进智慧校园特色学校、智慧书法教室、教育E平台等项目建设,构建集教育管理、教学资源、智慧校园于一体的一站式“互联网+教育”大平台,加强优质资源汇聚与共建共享,探索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融合,数字校园建设覆盖率达到95%。(市教育局负责)推进健康青岛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数据共享和电子健康档案动态利用,完善就诊、家庭医疗、远程医疗、政务服务等应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达到7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青岛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市医保局负责)深化“一网一库一卡一号一平台”建设,推进智能人社服务系统、“智慧人才”系统、社会保险大数据智慧应用平台、公共就业大数据监控平台等建设,全面推行“一键通办”人社公共服务,推进“政企直通平台”和“社会协同合作平台”建设,提升人社服务输出能力,实现社保覆盖率达到99.5%,网办率不低于80%,不少于20个人社服务事项实现“一键通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金民工程一期建设,创新青岛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民政服务新业态。(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数字社区和智慧街区建设,建成10个数字社区示范点和5个智慧街区。(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智慧体育平台、体育资源及IP交易平台。(市体育局负责)

      (十五)推进城市运行智慧化。建设城市运行综合监测、智能决策支持等平台,为全面、直观掌握城市运行状态提供支撑,辅助决策。(市大数据局负责)加快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推进交通服务数据共享融合,加快青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巡游出租汽车智能化监控管理与服务、近海船舶综合管理、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现代航运服务信息化支持保障等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快通行费移动支付、高速公路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等工程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快米图出行平台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定制城际出行服务。(交运集团负责)推动智慧城阳治理监测(应急指挥)中心、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CIM城市大脑智能管理平台、平度市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城阳区政府、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平度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乡村服务数字化。加快乡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通信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行政村4G网络覆盖率达到9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益农信息社建设,建设4000个有持续运营能力的益农信息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扩大政务服务种类和覆盖面。(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区(市)、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改造建设,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稳步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数字化转型支撑保障

      (十七)完善数据资源服务体系。统筹全市基础数据资源建设,整合各类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资源,健全基础数据资源动态管理体系,建立数据模型体系、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和更新维护机制,基本建立城市数据资源服务体系。(市大数据局负责)加强海洋大数据统筹,对海洋生态、海洋经济、海洋监管等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完成海洋大数据中心的初步设计。(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汇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智能感知数据,加强大数据在治安防控、城市管理、生态保护、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入应用,初步形成支撑社会精准治理、多方协作治理的大数据服务体系。(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大数据在健康医疗、社保就业、教育文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旅游等社会服务领域的深入应用,基本形成民生服务大数据支撑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托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优化市场化数据资源交易服务机制,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交易规则,加强数据资源流通服务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初步建立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渠道。(市大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数字空间安全保障。完善网络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信息报送、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网络安全评估指标,建设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体系,力争开展重点领域网络安全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政务领域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全面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能力。(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动态感知、应急指挥,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责任落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创新产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数字青岛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加快完善专项资金申请发放、绩效管理、调度激励、新动能激励等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简并优化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总局试点情况逐步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市税务局负责)

      (二十)营造数字青岛发展环境。加强对数字青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落实,对责任单位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市大数据局负责)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领域在技术、标准、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对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重点领域政务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多样。(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引导企业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优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数据流通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标准体系、管理制度、地方法规等,全面启动各领域制度建设。(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数字青岛建设宣传力度,借助各类展会和论坛,及时传递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发展的新成果、新成绩、新成就,深入宣传数字青岛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重视数字青岛建设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恢复农业生产

      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2020年2月26日)

      青政办字〔2020〕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春季农业生产的总体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20〕22号)要求,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恢复我市农业生产,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业企业复工达产

      建立包括饲料、兽药、农药、肥料、种业、奶业、屠宰和包装等农业生产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复工达产重点农业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定点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二、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对持有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和交通运输部门制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实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三、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

      多渠道发动企事业单位,帮助农业企业解决农产品积压问题。组织农产品团体采购活动,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培育“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业态。依托益农信息社等新型直销平台为社区居民直供农产品。开辟进口农产品、食品绿色通道,随报随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青岛海关,各区、市政府)

      四、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对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调运

      对参与政府组织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支持,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六、保障农业企业用工

      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主动对接有用工需求的农业企业,指导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发布岗位信息,发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用工对接。对用工需求50人以上企业,组织开展针对性招聘活动;对达成用工意向的,协助企业与劳务输出地进行“点对点”人员输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七、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畜禽规模养殖

      各级切块分配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加强春季麦田管理,备足农资、机械,加强技术培训,推进春耕春播。开展农资打假,推动科技下乡,引导农民做好春种茬口调整,适当增加露天蔬菜种植。对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规模养殖设施设备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饲料企业上下游延伸、集团化经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确保全市应免畜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率、畜禽免疫档案建档率、畜禽养殖等相关场所消毒率、监测覆盖率、畜禽及其产品调运证章报告持有率、无疫区外调运畜禽隔离检疫率、畜禽屠宰检疫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九、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疫情期间,对新增担保业务, 减半收取担保费;对新申请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原贴息政策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十、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

      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按区(市)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对区(市)针对疫情需要开展的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按区(市)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60%给予奖补支持。取消能繁母猪参保规模限制,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直接投保;将育肥猪保险投保规模由出栏量500头(或存栏量300头)及以上调整为出栏量200头(或存栏量80头)及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

      十一、减轻农业企业税费负担

      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农业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保障农业发展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加快落实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政策、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和林地养猪政策;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对年出栏 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年出栏 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2月27日)

      青政办字〔2020〕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核事故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准备。辐射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2。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及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及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3.1.1领导机构组成。成立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成员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及各区(市)政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区(市)政府相应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领导机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向国家、省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按规定向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受影响区域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议批准指挥部下属各应急组织机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监控;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时组织整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监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防护工作;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配合开展紧急情况下的相关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组织开展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维护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散布传播辐射事故信息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12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应由市级承担的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督导运输企业开展辐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市)政府:承担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指令;完成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2 工作机构与职责

      3.2.1工作机构。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应急专业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所示)

      市政府

      ↓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

      指

      挥

      部

      办

      公

      室应

      急

      监

      测

      组

      医

      疗

      救

      援

      组

      应

      急

      处

      置

      组

      舆

      情

      信

      息

      组

      专

      家

      咨

      询

      组

      应

      急

      保

      障

      组

      3.2.2应急专业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收集和报告;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辐射污染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应急现场及公众的辐射防护。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参加;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性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射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等。

      3.3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费用。

      4.信息报告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含运输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以及区(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所在地区(市)政府。

      事发地区(市)政府、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辐射事故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市应急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及对上报送信息的建议。经审核后,按规定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的,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经市政府同意,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4.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源信息、事故经过等初步情况,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4)。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填写《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5)。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含运输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治受伤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事发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市)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的救援处置力量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进行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市)政府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按照国务院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2.2 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市)政府等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2.3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2)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3)各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和指导。

      5.2.4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3 指挥与协调

      5.3.1 Ⅰ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3.2 Ⅱ级应急响应。相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3 Ⅲ级应急响应。相关区(市)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3.4 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一般辐射事故,相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4 现场处置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1)确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确定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支援、救援工作;

      (4)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5)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7)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

      (8)经核实确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应第一时间向国家或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并实施国家或省的应急响应指令;

      (9)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5.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5.6 扩大响应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 应急联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区(市)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区(市)政府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安全防护

      5.8.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5.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至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5.9 应急响应终止

      5.9.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

      5.9.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10 后续工作

      5.10.1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事故情况和应急期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天内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及同级政府。

      5.10.2后续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对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由相关区(市)政府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公开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预案

      7.1.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2预案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7.2 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7.3 装备保障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处置设备和防护装备等,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4 共享资料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

      7.5制度保障

      7.5.1值班制度。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7.5.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7.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系统正常运行。

      7.7 培训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预案发布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培训,使各相关部门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8演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次专项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区(市)政府、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3.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

      附件 2

      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 (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D2值是源中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如果它得不到控制,便可能在一系列情景中造成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 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 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 (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 ,且小于25000D2 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 较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 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 (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0Bq,且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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