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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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期刊数 总406期
  • 成文日期 2020-02-29
  • 发布日期 2020-03-0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6号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2月12日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

      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风貌相协调,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纯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将标识色作为建筑基色通体使用。

      新建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材料。

      第七条在建筑物外设置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排气扇、空调机位、遮阳(雨)篷、窗户防护栏、线缆等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

      设置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应当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间设置的,应当避免对行人造成阻碍和伤害。

      附着建筑物设置的夜景照明、排气扇、近地空间的空调室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隐蔽设置。窗户防护栏一般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

      附着建筑物的线缆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体现城市界面作用,建筑墙体、门窗阳台、广告载体、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建筑屋顶等应当具有修复及景观效果提升作用。重点区域可以根据时代特色、特点和需要,做好立体景观绿化,提升公共艺术性。

      高架桥两侧建筑、靠近山体建筑外立面应当参照重点区域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新建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包括建筑外立面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责任人。

      建(构)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所有权人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日常维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建筑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破损、脱落、裂痕的,应当及时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管理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涂饰、节能改造等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第七条等要求,编制改造规划方案,按照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示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四条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应当严格按照历史文化保护、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进行设计。对实施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原则上不得破坏原貌。

      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外保温改造致使原外墙施工工艺无法表现的,按照近似效果进行设计、施工,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第七条要求。

      第十五条举办重大活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建筑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响建筑整体功能或者整体外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外立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QDCR-2020-001000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0日)

      青政发〔202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人才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区市落实,以需定建、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建设,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引进人才增长趋势,科学确定人才住房建设任务。市本级及各区(市)建设和筹集任务根据上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分解确定。2020年,全市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2021年和2022年度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任务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布。

      二、优化房源规划布局

      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将人才住房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片区配套能够支撑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集中建设人才住房项目开发强度。根据引进人才规模、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产权型人才住房占比,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租赁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50平方米为主,产权型人才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80平方米为主。

      三、拓宽房源筹集渠道

      (一)加强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实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设,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以及人才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严格实物配建。除破产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国企改革资金平台”的企业用地外,各区(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及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均应按规定比例实物配建人才住房。各区(市)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配建比例,不得以调整配建比例为借口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配建比例、建设规模、租售类型、户型面积、价格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拟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配建人才住房房源数量的2.5%用于完成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任务。

      1.地铁车辆段、停车场、站点上盖的物业规划为住宅的,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

      2.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以配建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确认的特大型、大型工交商贸企业及列入市级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5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上述类型以外的一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区属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5%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7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4)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3.平度市、莱西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2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40%的产权型人才住房。

      (2)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低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用地以及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的,应按相应比例计算配建指标。

      (3)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土地),应按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100%建设人才住房。

      (三)购买商品住房。对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可结合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情况,在项目销售前划定20%的房源,向人才发出公告,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四)盘活存量用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

      (五)盘活存量用房。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筹集的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实用。对剩余安置住房、棚改腾空房屋、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才住房房源。探索开展社会房源补充租赁型人才住房制度改革,保持住房市场供求关系的稳定性。

      (六)打造人才小镇。除列入年度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外,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要选取高铁站点周边等交通便利、配套相对完善的片区打造人才小镇,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单个片区人才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套,所建房源由市级统筹调配使用。

      (七)跨区协作建设。为缓解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项目落地难的问题,可通过跨区协作模式建设和筹集房源。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以满足人才对交通便利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合理确定建设地块或项目。跨区落实建设指标的区(市)应对房源所在区(市)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落实建设指标项目成交楼面地价的12%。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在确保完成辖区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应预留部分配套完善的土地用于跨区协作建设人才住房。

      四、加强分配管理

      (一)明确分配条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二)统一分配条件和程序。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区(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单位不能单独划定或提高申请条件。

      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查重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及周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区(市)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束后,要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三)明确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运营管理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申请人购买住房等信息及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并对外公开房源信息。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保障用地及时供应。加大人才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各区(市)要合理确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将配套设施完善、供地条件成熟的地块纳入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结合人才引进计划和住房需求提前储备用地,确保优先安排、及时供应、应保尽保。新增建设用地、收回使用权的闲置用地、批而未供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建设。全市供应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2020年不少于2095亩、2021年不少于3000亩、2022年不少于30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市)于每年1月15日前,明确全市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供应任务量的40%,6月底前全部完成。

      各区(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安排,可通过预借方式解决,优先办理土地审批相关手续。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市),不予安排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停止除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市),给予1∶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鼓励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提前通过收购、土地整理等多种方式建立人才住房项目储备库,有序向市场投放。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市本级储备用地以及人才小镇的集中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区(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也可由有资质的企业代建。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出让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为集中建设项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多主体参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与商品房用地搭配供应。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的,可通过协议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原用地性质可保持不变。商业服务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全部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的,可通过协议补地价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人才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市、区(市)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要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对人才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统筹的资金可用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收储、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租赁型人才住房房源建设和筹集等;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运用PPP模式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推出住房租赁支持贷款、住房租赁抵押贷款,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险资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方式,多元化筹集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

      (三)发挥专营机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自有资源服务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条件成熟时,成立1—2家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建设房源筹集、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

      (四)建立租售调节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对住房的需求变化适时划定部分房源,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租售类型转化。租赁型人才住房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产权型人才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可由财政收购转为租赁型人才住房。

      (五)加强房源处置管理。人才住房建成后,经市、区(市)两级分配超过3年仍有剩余的,经房源所在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化为商品住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面向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定向建设和分配的人才住房,涉及调整分配条件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房源分配、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市)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负责做好辖区内人才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市本级和各区(市)人才引进数量、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资金以及管理工作经费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区(市)落实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指导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拟定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住房项目建设、房源分配,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三)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建立人才住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各区(市)人才住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单列指标并加大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或配合不积极的区(市),按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原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青岛市人才住房面积标准

      3.青岛市2020年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任务分解表附件1

      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孟凡利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刘建军副市长

      成员:王振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学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丛培科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鹏照市教育局局长

      吕鹏市科技局局长

      赵中国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

      王哲市民政局局长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胡义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元升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虎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隋振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岐涛市统计局局长

      王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崔卫东市大数据局局长

      曹彦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冯光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局长

      高健市南区区长

      张永国市北区区长

      张友玉李沧区区长

      赵燕崂山区区长

      周安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主任、黄岛区区长

      解宏劲城阳区区长

      鞠朝友即墨区副区长

      毕维准胶州市市长

      赵兴绩平度市市长

      王清源莱西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王振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勇、姜德志、殷连刚、刘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青岛市人才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住房建筑

      面积标准(m2)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80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40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20全日制博士; 副高职称人员;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其他相应层次人员90全日制硕士;中级职称人员; 高级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75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65全日制专科毕业生;高级工。55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确定

      附件3

      青岛市2020年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任务分解表

      单位:套区域建设和筹集任务市本级2500市南区16400市北区16300李沧区8000崂山区9300青岛西海岸新区21300城阳区11800即墨区5600胶州市4800平度市2300莱西市1700合计10000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4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进健康青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月15日)

      青政办发〔202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推进健康青岛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健康青岛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5号)精神,推进健康青岛行动深入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持续提升市民健康水平,大力推进健康青岛行动,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推广,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得到改善。到2030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健康公平基本实现,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超过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传播机制,建设功能多元的健康教育基地。鼓励运用短视频等新媒体,推动“互联网+精准健康科普”。加强中医药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职能,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健康教育服务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科协,各区市政府)

      (二)合理膳食行动。引导健康饮食,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开展“一评二控三减四健”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居民营养与健康监测机制。开展重点人群营养和膳食指导。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行动,指导学校制定科学配餐计划或营养食谱。逐步将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纳入居民健康档案。对成人超重、肥胖者进行饮食和运动干预。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三)全民健身行动。加强基层体育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网点建设,及时公布国民体质监测指标,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制定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促进健康指导方法,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到100%。到2022年,在各区(市)主城区全面建成“8分钟健身圈”。(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各区市政府)

      (四)控烟行动。建立部门控烟联合执法机制,将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与新闻媒体建立控烟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监测评估系统,定期开展烟草流行调查,推广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将无烟场所建设与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到2022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市政府)

      (五)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搭建基层、行业、专业三大平台,实现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全覆盖。运用科学化、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四种手段,提升社会心理服务水平。完善正面引导、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三项机制,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及常见精神障碍早期筛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残联、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各区市政府)

      (六)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实施“碧水蓝天”综合防治工程,重点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将健康细胞工程纳入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等创建测评体系。制定环境与健康监测方案,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市政府)

      (七)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深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将营养评价、膳食指导纳入孕前和孕期检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现妇幼健康“两降一增”。提升妇幼健康基层基础能力,做好妇幼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推动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区市政府)

      (八)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推进学校医院、卫生室和心理咨询室等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标准化,就近安排1家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服务。建立学校重点传染病监管巡查制度和营养干预机制。持续推进儿童免费口腔健康项目。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营养干预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进行 “双随机”抽检,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定期对中小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开展督导评估,纳入对各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各区市政府)

      (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区(市)、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红十字会,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十)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市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每个社区确保至少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22年,实现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个标准化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等医疗机构。坚持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十一)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创新推广慢病管理等签约服务模式。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开展对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增高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完善“卒中急救地图”,发布“胸痛中心地图”,打造“黄金一小时救治圈”,推广“云急救”综合救治服务。将心肺复苏术纳入企事业单位培训,在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各区市政府)

      (十二)癌症防治行动。建立肿瘤筛查机制,开展高发肿瘤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扩大高发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范围,普遍开展癌症机会性筛查。实现肿瘤登记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覆盖,开展癌症临床数据分析研究。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十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建立以健康查体、重点人群筛查和医院机会性筛查为主要途径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网络,推动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及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内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诊疗设备和长期治疗管理用药的配备,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早期发现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动态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四)糖尿病防治行动。完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位一体”的糖尿病防治管融合工作机制。引导糖尿病前期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完善糖尿病及并发症信息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提高医务人员对糖尿病及并发症的早期发现、规范化诊治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十五)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倡导高危人群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强化社会综合治理,遏制艾滋病性传播,将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加大结核病重点人群筛查力度,保持肺结核发病率持续下降趋势。依法加强对加碘食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在水氟超标严重地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政法委、市扶贫协作办,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团市委,青岛海关,各区市政府)

      (十六)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行动。建立1-2家省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1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打造6家三级中医医院、10个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引进建立5个全国中医区域诊疗中心青岛分中心、100个省级以上名中医工作室。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青岛技术合作中心建设,建成山东中医药大学青岛中医药研究院。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线上线下推广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全部建立国医馆,建成60个精品国医馆,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诊疗量占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总量的比例达到3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健康青岛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康青岛行动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合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元化投入,强化保障。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行动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主题宣传,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民参与、共享健康成果的良好氛围。

      附件:健康青岛行动主要指标

      附件

      健康青岛行动主要指标

      序号指标基期水平2022年2030年1人均预期寿命(岁)81.1681.381.52婴儿死亡率(‰)2.212.12左右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3.083.023左右4孕产妇死亡率(/10万)8.78.57左右5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3.683.746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23.96

      (2017年)23左右22左右7居民健康素养水平(%)18.224338产前筛查率(%)94.1495959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覆盖率(%)60≥83≥9210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99.98≥99≥9911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12.951210.0112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66.52≥67≥7213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6.75≥67≥7214以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90>9015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3.643.623.616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65769617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实现持续完善18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持续完善19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中医非药物疗法、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91.610010080909520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94.495952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48.550持续提升2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36.9≥526523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时)≥1≥1.5≥1.524符合要求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10010010025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的中小学校比例(%)90≥95≥9526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75≥9527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10010010028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63.48力争每年

      降低1个

      百分点以上新发

      近视率

      明显下降29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10万)190.73≤187.87≤184.1130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10万)6.8≤6.8≤6.531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23.89191632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91.6795持续改善33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8.6

      (2017年)>80持续改善34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70以上90100备注:未写明年份的基期水平值,均为2018年数值。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青政办发〔2020〕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新药创新

      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其他新药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1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2类化学药、2—8类生物制品、2—8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取得3—4类药品注册批件的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取得1—3类注册证书的新兽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村农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对取得临床备案凭证、进入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发展中药及特医食品

      对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五、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

      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或境内外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在我市统计核算产值规模(或销售收入)不低于15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销售税收在我市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药械产品应用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市转化的创新药物,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落实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扶持本市创新药物和医用耗材政策,将基本医保“三个目录”之外、重特大疾病治疗必需、疗效显著的我市创新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

      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其上年度为本市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开展相关资质认证

      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已获得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推动企业开拓市场

      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大型高端医疗器械设备,按照不超过该产品投产年度首台销售价格3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本级其他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区(市)、功能区要结合本政策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

      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20日)

      青政办发〔2020〕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各级各部门要靠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提倡网上审批、证照票据邮寄等不见面服务。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确定的税费优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相应差额。

      七、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八、疫情防控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用工网络招聘,安排满足新招聘人员职业需要的免费体检,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

      九、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为复工企业提供规模化定制交通服务,对企业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员工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十一、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缴费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供暖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的,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十三、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2019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恢复,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十七、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支持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外卖送餐业务,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进行经营场所改造升级,相关部门要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快速审批服务。鼓励在线旅游平台、连锁酒店集团等平台类企业减免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

      十八、支持建筑业开工复产。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10日。在建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即可按楼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且已复工的,疫情期间,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支付相应利息。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二十、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20%的补助。对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加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

      二十一、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以上政策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

      (2020—2021年)的通知

      (2020年2月19日)

      青政办字〔2020〕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

      (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全面提升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1年年底,全市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建成1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城乡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1.6万张,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形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青岛模式”。

      二、工作任务

      202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全面推开,同时兼顾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的各个街道。2021年完成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农村镇驻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开展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2020年3月底前)。由各区(市)政府负责,通过新建小区配建、与辖区星级养老机构合作、租赁闲置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切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方式,落实合适的房屋资源,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载体设施。产权为街道的房屋资源,由街道免费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产权为其他市场主体的房屋资源,由市、区(市)两级给予租赁补贴。

      2.确定运营组织(2020年4月—5月)。采取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的方式,选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支持我市五星级养老机构全面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同时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养老品牌,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尽快完成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须具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资质。原则上同一街道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1家组织负责运营,每个区(市)选取2—3家组织负责辖区各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2020年6月—12月)。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主,所在街道、社区配合,组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签约,2020年年底前,参与行动计划的街道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8000张,2021年新签约5000张。

      (二)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落实养老服务用房(2021年3月底前)。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全部实现区(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将闲置的农村镇级敬老院打造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镇级敬老院已拆迁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安排房屋设施,确需租赁的,由市、区(市)两级给予租赁补助。

      2.确定运营组织(2021年3月—6月)。采取招投标或委托运营的方式,选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鼓励支持我市五星级养老机构全面开展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同时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养老品牌开展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2021年6月—12月)。以农村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主,所在镇、村配合,组织开展农村家庭养老床位签约。2021年年底前,参与行动计划的镇家庭养老床位签约达到3000张。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开会调度,实行挂图作战,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倒排工期,量化指标,压实责任,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落实资金奖补。实施“当年建,次年补”的先建后补奖补政策,市对区(市)具体奖补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强化激励引导。两年行动计划结束后,根据工作完成量,评选3—5个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区(市),表扬一批先进镇(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星企业及优秀养老护理员,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营造浓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氛围。

      附件:2020—2021年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微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计划表[ZP(]附件

      2020—2021年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微机构)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计划表

      序号区市街道(镇)

      数量(个)社区

      数量2020—2021年建设计划2020年2021年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微机构)(处)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站新增社区

      养老床位新增家庭

      养老床位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微机构)(处)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站新增社区

      养老床位新增家庭

      养老床位合计139928137653202093503564064071501市南区1050105020012000008002市北区221372213744020000008003李沧区111151111522012000008004崂山区51625601004500004505青岛西海岸新区2372565030060005006006城阳区87984016050003905007即墨区1865965180120092171808008胶州市12555551008007451408009平度市18487482008001118016080010莱西市121454331206008109160800[ZP)]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年1月23日)

      青政办字〔202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青岛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调整为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孟凡利市长

      副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栾新副市长

      朱培吉副市长

      刘建军副市长

      耿涛副市长

      隋汝文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卞建平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孙继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发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冬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毛加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毅市委编办副主任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鹏照市教育局局长

      吕鹏市科技局局长

      姜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迅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哲市民政局局长

      万振东市司法局局长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胡义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元升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虎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于成璞市水务管理局局长

      由翠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焦明伟市海洋发展局局长

      韩守信市园林和林业局局长

      赵士玉市商务局局长

      李苏满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隋振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孙宗子市退役军人局局长

      马卫刚市国资委主任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车景华市体育局局长

      刘岐涛市统计局局长

      姜水清市医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刘庆武市人防办主任

      王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崔卫东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立新市行政审批局一级巡视员

      高善武市民营经济局局长

      管习会市社科院院长

      石勇青岛海关副关长

      冯光泽市税务局局长

      张文武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行长

      阚超青岛银保监局局长

      孙旭日国家电网青岛供电公司总经理

      协调小组下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和精简行政审批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保障民生服务组等5个专题组,综合组、法治组、信息资源整合组、宣传组、专家组等5个保障组。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卞建平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孙继,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万胜、市委编办副巡视员王伟纲、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杰、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张会佐、市大数据局副局长张艳担任。

      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一)专班组成人员及职能。

      组长:薛庆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继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立新市行政审批局一级巡视员

      毛加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执行副组长:陈万胜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孙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伟纲市委编办副巡视员

      张会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书剑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艳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成员:杨茂文市政府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尹明琴市教育局总督学

      王海春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绪永市科技局副局长

      丁莉萍市财政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王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希泮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丽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巡视员

      马晓晖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徐世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峰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孝芝市商务局副局长

      隋邦儒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魏仁敏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毕见清市市场监管局副局级领导干部

      姜文慎市体育局副局长

      郑娟市医保局副局长

      高勇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刘福斌市社科院副院长

      何倩市税务局副局长

      顾延善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永存青岛银保监局副局长

      李新青岛证监局纪委书记

      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导督促各区(市)、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全力打造“三化三型”政务服务环境和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各指标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推进,长期优化方案的制定、落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优化提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定量指标水平和定性指标排名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实行业务代表负责制,在专班办公室组织下,确定不少于1名骨干人员作为业务代表,承担本单位、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并根据需要参与专班日常工作,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承担考核责任。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下设协调组、业务组、督导组等3个推进小组。

      1.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派1名处长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派员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负责专班综合文字等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推动专班工作,指导区(市)开展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建立完善专班工作制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收集编发信息和工作简报。

      2.业务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各派1名处长担任组长,市委编办派员担任副组长。负责专班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优化提升工作,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对标国际国内先进做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改革举措和优化方案。牵头组织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加强上下衔接,及时反馈和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帮助各指标牵头单位及相关区(市)查摆不足、提升改进,推动实现以评促优、以评促改。放权方面,推进实行全市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促进民间投资,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监管方面,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完善收费监管制度,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服务方面,加强产权保护,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快水电气暖、银行等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3.督导组。由市政府办公厅派1名处长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派员担任副组长。负责督导专班会议决定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导专班制定的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区(市)、经济功能区的评价考核。加强对外联络,负责宣传推介和舆论引导。

      (二)专班工作机制。

      1.集中办公。根据工作需要,专班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以及承担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的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2.会议制度。专班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集中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政策,由专班办公室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

      3.运行调度。定期组织调度,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查摆不足,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及时形成工作动态简报,上报专班领导及成员单位,适时予以通报。

      4.考核督导。参照国家、省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办法》,科学设立定性定量考核指标,作为年度部门、区(市)、经济功能区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专班办公室负责对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三、各专题组

      (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组长:万建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万振东市司法局局长

      姜德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崔卫东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立新市行政审批局一级巡视员

      王伟纲市委编办副巡视员

      负责牵头推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继续清理精简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事项,推行区域评估、联合评审、并联审批等。监管方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审核并督促落实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服务方面,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打造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激励创业创新组。

      组长:吕鹏市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鹏照市教育局局长

      姜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胡义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焦明伟市海洋发展局局长

      马卫刚市国资委主任

      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高善武市民营经济局局长

      张文武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行长

      阚超青岛银保监局局长

      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放权方面,协调推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赋予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率,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监管方面,对新兴产业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服务方面,协调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破解创业创新融资难题。改革分配机制,健全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深化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就业和技能服务,完善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措施。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长:张杰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李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钊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虎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由翠玉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士玉市商务局局长

      李苏满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立新市行政审批局一级巡视员

      石勇青岛海关副关长

      冯光泽市税务局局长

      负责牵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放权方面,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行简易注销改革。监管方面,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服务方面,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化标准体系,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

      (四)改善社会服务组。

      组长:赵发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刘鹏照市教育局局长

      赵迅市公安局副局长

      万振东市司法局局长

      胡义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教育、社保以及社会管理领域“一次办好”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监管方面,强化对政府窗口服务的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服务方面,简化优化民生事项办理流程和手续,推进养老保险等事项异地联网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教育”“互联网+社保”等模式,增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效应。

      (五)保障民生服务组。

      组长:于冬泉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哲市民政局局长

      隋振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姜水清市医保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以及民生保障领域“一次办好”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放权方面,协调推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调动市场力量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监管方面,强化对政府窗口服务的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服务方面,简化优化民生事项办理流程和手续,推进医疗保险等事项异地联网办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医疗”等模式,增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效应。

      四、各保障组

      (一)综合组。

      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孙继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万胜、市委编办副巡视员王伟纲、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王舰艇担任。

      负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联系区(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对协调小组确定事项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编发工作简报。

      (二)法治组。

      组长由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担任。

      负责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进行法律审核,及时提出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方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制度化等。

      (三)信息资源整合组。

      组长由市大数据局局长崔卫东担任。

      负责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的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加快推动政府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数据互认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

      (四)宣传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毛加栾担任。

      负责组织媒体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五)专家组。

      组长由市社科院院长管习会担任。

      受协调小组委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对重点改革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协调小组成员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各专题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由综合组按程序报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14日)

      青政办字〔2020〕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排查整治

      (一)强化风险排查。各区(市)政府要着重开展非法集资“三无”(无发案、无参与、无非正常信访人员)创建活动,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切实发挥作用,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加强动态监测,发动基层群众广泛参与,延伸构筑风险防范体系。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不符、空头注册及多头注册、未经允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加强对辖区楼宇业主的教育引导及房屋出租备案、流动人员管理,采取市场监管手段加以规范,对反复出现非法集资机构的场所业主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严格市场监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本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行业的日常检查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现场检查力度,参加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广告、不在注册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长期停业不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信息采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负责”的原则,结合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和工作台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对有风险隐患的经营活动,通过信息公示、风险预警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及时规范清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企业经营、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僵尸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等)

      (四)分类化解风险。对情节轻微的非法集资风险或通过社会举报掌握的苗头性风险隐患,由发生地区(市)政府组织辖内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相关机构和人员限期清退非法集资所得;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进一步扩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建立规范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二、全方位监测预警风险

      (一)进一步提升效能。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督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关规定,分析非法集资方式、特点及规律,通过大数据平台及其他各种途径拓宽渠道、挖掘线索,加强信息互通、调查研究、区域协同,不断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能。(责任单位: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属地与行业联动。各区(市)政府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定期排查等机制采集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区、市政府)

      (三)做好外围监测。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通过税务征管、社保信息、医保征缴等途径,及时监测、发现非法集资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查处。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搜集网络违法金融类信息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

      三、推进案件善后处置

      (一)确立处置原则。案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流程规定及案件善后处置工作要求,落实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根据本辖区案件处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专班,积极推进重大案件申报登记、资金核查、资产变现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明确清退主体。非法集资案件在其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前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区(市)政府组织辖内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区(市)政府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区、市政府)

      (三)积极维护稳定。按户籍地原则,由各区(市)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利益受损群体稳控工作,支持公安、信访等部门工作,落实各项稳控要求和措施,全力将矛盾稳控在当地,严防群体性事件和极端维权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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